律师案例

史楠律师
史楠律师
山东-青岛
主办律师

一起国企员工酒后杀人案

刑事辩护2011-09-07|人阅读

本律师代理的邢某某故意杀人一案,于2010年经青岛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邢某某犯故意杀人罪,但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方谅解、认罪悔罪、初犯偶犯,被害人亦有过错,遂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该判决已经为生效判决。

案情回放:酒后打架,捅死好友,悔不当初

刑某某系某国有热电公司员工,工作表现一直很好,同事关系和睦。2009年一天,邢某某与五个同事一起吃饭,六人喝了三十多瓶啤酒。被告邢某某与、詹某、被害人王某酒后仍觉得不痛快,便开车到朋友于某家继续喝酒,三人喝了半斤白酒,六瓶啤酒后,已是凌晨两点多,王某提出让邢某某开车送其与詹某回家。路上王某因琐事不断奚落邢某某,二人口角不断。车行至敦化路时,王某让邢某某停车,扯着邢某某下车到一树边,说“二人把道理好好说说”,让詹某别管,下车后就厮打起来,不一会邢某某自己回来,说自己受伤了,用随身带的水果刀把王某捅了。……案发后第二天,邢某某被公安抓获。但是他怎么也没想到,王某因心脏贯穿伤,失血死亡,他跟同事兼好友王某酒后打闹,彻底改变了两个家庭的命运。

经法医鉴定:王某系一处心脏贯穿伤(左下入右上出),一处大腿刀伤,致失血而死。邢某某两根肋骨骨折,构成轻伤。邢某某酒精检测217.5mg/100ml

随即,邢某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青岛市检察院正式批捕。

案件发生后,被告邢某某后悔至极,自己跟王某都喝多了,王某对其殴打,其打不过王某才掏出绑在手腕上的小水果刀还击。自己跟王某关系相当好,不好也不会在一起喝完一场又去朋友家里喝酒。

被害人王某家属,家属情绪激动,多次表示只要求被告偿命,不要赔偿。

开庭前律师工作

开庭前,本律师多次与检察官沟通,认为本案案由是故意伤害致死罪或故意杀人罪,因后果恶劣,在量刑上不会差异;邢某某虽处于严重醉酒状态,但其仍是完全行为能力人,醉酒不是其减免责任的事由,致命伤是心脏贯穿伤,数秒内身体就会大量失血,无救治可能,在司法审判实践中认为刀伤在致命处,被告即被认为是有杀害的故意。

律师思路:

本律师与同事在查阅大量案卷后,发现被告人邢某某是在案发后第二天被公安在单位抓获,其供述中提及当晚拨打过120或是110(其醉酒,记不清楚)。经调查取证,邢某某确实在案发后拨打过110报告该案件,且其第二天去单位,主观意愿就是“跟领导打招呼,然后去投案”,可见其没有逃跑的意思表示,应认定为自首。该情节在定罪量刑时应当从轻予以处罚

邢某某系初犯、偶犯,可以从轻予以处罚。且证人笔录与司法鉴定报告显示被害人王某某亦有过错,殴打邢某某在先,并致其轻伤。

该案件中,被告邢某某平时表现一直很好,在同事中有很好的口碑,与被害人关系非常要好,故本案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谅解也是案件处理关键。

关于罪名,虽不会改变本案量刑,该案件本律师亦提出被告防卫过当应以故意伤害提起公诉,虽未被采纳(上文中已经提及,不赘述),但是为庭审中缓解被害人家属情绪、达成赔偿谅解奠定一定的心理基础。

庭审:赔偿四十万,终得谅解

庭审中,本律师为减轻被告刑罚提出的观点,全部被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

本律师多次联系被害人家属及其代理律师,向其表达被告邢某某家属的歉意和悔意,如能谅解其罪过及体谅被告仍有老父亲及年幼女儿需要照顾,被告方愿拿出凑的40万予以赔偿。被害人家属终于被诚意感动,达成谅解协议。

最后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邢某某犯故意杀人罪,但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方谅解、认罪悔罪、初犯偶犯,被害人亦有过错,遂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检方未提出抗诉。

律师手记

该案件经过一年多终于了结。但是它带给我们的思考余音未断:

一时冲动,捅死朋友,毁了自己的大好前程,也毁了自己跟朋友的两个家庭。做什么事前,一定要考虑后果。

律师办案,不仅要在法律上据理力争,更重要的是有慈悲的心,从心理上转换多个角度考虑,根本上解决问题,从而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做到让当事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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