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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忠华律师
唐忠华律师
湖南-长沙
主办律师

代理魏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损害赔偿2012-12-20|人阅读

20106261810分,孔桂林作为第一被告聘用的司机驾驶湘A25246牌照泵车,沿长青公路成功村路段由北向南行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超车行驶与同向行驶的湘AK1881号小客车相撞后,后又与三原告乘坐的小车相撞,造成三原告受伤,车辆、货物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三原告被送往长沙利慈医院进行治疗,原告魏锡建陆续在几个医院进行治疗直至2011624出院。住院期间一直由其妻子在护理。原告魏新恒、魏新仕分别于20107776出院。被告支付了部分的医疗费用。事后,长沙市开福区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湘A25246的驾驶员孔桂林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魏锡建的病情经医院治疗出院后,2011311,原告魏锡建的伤情经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为伤残八级。花去鉴定费130元。原告车辆修理期间停运六个月。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赔偿事宜未果。

原告认为,孔桂林作为第一被告聘用的司机驾驶湘A25246号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被交警认定为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赔偿责任应该由第一被告承担。该车辆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原告的各项损失应该在保险范围内予以赔偿,赔偿不足的部分,由第一被告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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