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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洪海律师
李洪海律师
福建-厦门
主办律师

郑**故意伤害案

刑事辩护2013-08-30|人阅读

基本案情:2011年12月15日,被告人郑**驾驶车牌号为闽D**052的出租车行驶至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132号路段附近时,与骑电动车的被害人李**初因行车避让问题发生口角继而产生肢体冲突,其间,被告人郑**将被害人李**初摔落在地并用脚踢打被害人的腹部,致其脾破裂并切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初所受伤程度为重伤,伤残等级为七级。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以厦思检刑诉(2012)183号起诉书于2012年3月21日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辩护人:福建上达律师事务所李洪海律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4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为维护被告人的最大利益,案发后,本律师积极组织被告人家属对被害人进行民事赔偿,经多方努力,双方终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后又积极调查取证,指导被告人认真悔罪,尽可能缩小该案对社会的负面影响,从而取得法官的认可,法院最后判决被告人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案号:(2012)思刑初字第3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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