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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荣泉律师
王荣泉律师
山东-济南
主办律师

分公司被撤销后,其债权债务由总公司承受

公司破产2011-08-04|人阅读
河南省焦作市某皮革化工有限公司与济南市某化工有限公司住河南省分公司长期存在业务关系。2004年6月份开始,焦作市某皮革化工有限公司陷入亏损,厂内所有工人在家待岗,车间均停产。截至2007年8月份,经双方对帐,焦作市某皮革化工有限公司共欠济南市某化工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货款12万7千元。后因河南省业务量减少,济南化工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被济南市某化工有限公司撤销。2009年5月,济南市某化工有限公司在清理债务时发现该笔欠款始终未还,即委托我办理清欠事务。

针对债务人在外地,又长期陷入亏损,盲目起诉容易导致债务人转移财产,或判决后没有执行能力。在起诉前我先后两次前往河南焦作市,对焦作市某皮革化工有限公司财产进行秘密调查。在查清该皮革化工有限公司名下尚有2辆轿车及厂内仍有备用发电机组一套后,认为起诉的时机已经成熟。因分公司已经撤销,济南市某化工有限公司自然成为债权人(原告)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法院查封焦作市某皮革化工有限公司车辆及发电机组一套。迫于财产被查封的压力,焦作市某皮革化工有限公司主动要求与我方调解结案,支付现金6万元并以电机组一套抵偿剩余6万7千元。

该案欠款数额虽不大,但是债务人偿债能力有限,又系外地办案,难度很大。在做好充分的诉前准备后,我方才提起诉讼是胜诉的关键。法律明确规定分公司被撤销后总公司承受其债权、债务,济南市某化工有限公司理所当然地成为该案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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