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说其发小,因有事借其银行卡使用,问起何用语焉不详,发小只说借用一下很快就还你了,赵某抹不开面子就把银行卡借其使用。在还没等到还卡的时候,却等来了公安机关的传讯,说是涉嫌诈骗。经查,其出借的银行卡流水达到56万余元,都是诈骗分子将诈骗得来的钱款进行转移,公安机关于是以涉嫌诈骗罪刑事拘留。其亲属委托会见后,才了解上述情况。
经过研判,我们觉得赵某没有参与诈骗,对诈骗毫不知情。只是单纯的将银行卡借给他人使用,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但其将银行卡借给他人使用,客观上确实帮助了网络诈骗犯罪活动,其银行卡为网络诈骗犯罪提供了支付结算帮助,其行为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是我们确定辩护方案,认为其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可以适用缓刑。
最终,法院认为:其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判决其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对于此结果,当事人感觉得比较满意。
但此事也给我们敲响一个警钟,不要轻易将自己的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能进行结算的工具借于他人使用,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甚至牢狱之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