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傅海鹏律师
傅海鹏律师
福建-泉州
主办律师

傅律师成功代理一死两伤案件,使被告人在有期徒刑内量刑

刑事辩护2011-10-28|人阅读

案情简介:2007116日晚,李明与苏小勇在KTV娱乐时不小心碰撞到被害人秦世雄。由于李明没有表示道歉,秦世雄对着李明踹了一脚。李明遂心怀不满,蓄意实施报复,并返回至其上班的厂里向老乡借了一把匕首。李明将匕首藏匿在身上,到KTV找秦世雄理论并要求其道歉。在理论的过程中,双方发生殴斗,李明拿出匕首朝被害人秦世雄及同伴李明、杨树连刺数刀,导致李明由于失血过多,当场死亡,而秦世雄与杨树所受伤害经公安机关鉴定为轻伤。

傅律师接受李明家属的委托作为其律师,认真分析案情,前后做了大量工作,使法院采纳了我方提出的辩护意见,认定李明在此次案件中为具有法定从轻、减轻的情节和酌定从轻情节,最终使李明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福建泉中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李明的委托,指派我们作为其一审的辩护人出席庭审并为其辩护。

首先我对被害人家属表示深深的同情,从案件的事实来看,本案发生的起因仅仅是因为被告人与受害者之一的秦世雄KTV走路时不小心发生碰撞而引发纷争,由于双方处理不当,继而发展为多人参与殴斗,结果导致一死两伤的惨剧发生。被告人的行为确实令人痛恨,他不仅给被害人亲属造成极大的伤害,同时也毁了包括被告人在内的几个家庭的幸福,被告人李明对自己造成的无法挽回的严重后果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不管被告人如何罪大恶极,其依法享有接受公平、公正的裁判机会。基于此,辩护人发表以下几点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在量刑时参考:

一、本案被害人、受害人方面存在明显过错。

1、受害人方面的不克制是引发案件发生的主要缘由。根据法庭调查的事实,案发的起因是被告人李明在KTV走路时不小心撞到秦世雄,而秦世雄用脚踹了李明一下作为报复。

2、在本案发生起因的当事方是秦世雄和被告人李明,而本来与案发起因毫不相干的被害人刘海及受害者杨树,不对事态进行劝阻,相反受人唆使积极参与殴斗。

3、受害人一方依仗人多势众,对矛盾的激化应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两位被告人的供述,在苏小勇叫秦世雄到KTV外面解决问题时,同时跟随了十几个人,要求被告人李明道歉并请喝酒。

4、受害人一方率先动手打人,导致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

可见,本案的发生系受害人秦世雄脚踹李明引起,而后依仗人多势众,强迫李明等人请喝酒并赔礼道歉,遭拒绝后遂率先动手打人,对事件的发生、发展,发生厮打具有激化作用,受害人方面具有明显过错。

二、被告人李明持匕首刺伤受害方旨在从被围困殴打中脱身,其行为应认定为防卫过当。

首先,被告人李明的伤害行为针对的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不法侵害。从法庭调查的事实和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材料来看,李明在KTV被秦世雄踹一脚后心有不甘,因此叫上同案的其他名被告到KTV欲让秦世雄道歉并教训对方。但看到对方带了十多人出来后,李明慑于对方人多势众,遂放弃了教训对方的想法,就“主动向对方说对不起”(卷宗第203)。因此,由于双方势力的不对等,被告人李明已经表示服软此时主观上不再有想伤害对方的意图,即便之前怀有的让对方道歉或教训对方的念头已经完全中止,而当时考虑更多的是如何脱身离开。但是,由于对方不依不饶,遂率先动手打人,公诉机关提供的卷宗材料第153页:“对方中一个长头发男子过来把我按在地上打。”从侦查机关提供的鉴定结论得知,李明被殴打致身体多处受伤流血,因此,对方众多人员对李明的殴打已经危及到其人身安全,具有严重的人身侵害性和违法性。

其次,李明的防卫行为针对的是正在进行的人身伤害。现场目击证人张路证实(P108):“我看到有二、三个人拿棍子打一个人,还有其他人也有打那个倒在地上的人。”另一证人杨边在笔录中描述(P115):“随后被骂的男子这方有十多个男子跟随骂人的这两名男子走出KTV…发现有一名男子被八、九个男子围住用工具打。”以上事实表明,事发时受害人方共有八、九人将被告人李明围住并用工具殴打在地,可见,当时被告人李明正遭受危及人身安全的伤害具有威胁性和紧迫性。

再次,被告人李明实施的伤害行为是为了从围殴中脱身。从卷宗材料可以得知,李明被八、九个人用工具打倒在地后,其 “掏出匕首朝对方一阵乱捅,之后我便一个人跑出来。”结合三名受害者所受的伤每人仅为一处的事实可以推出,李明情急之下所实施的伤害行为目的是为挣脱围困以免再遭殴打,其不具有故意伤人的主观恶性。

因此,被告人李明的伤害行为是有一定的防卫性质,虽然造成了被害人死亡严重后果,但是,应当说这本身不是被告人所愿意看到的,或者说是完全出乎被告人李明意料之外的,根据被告人李明的供述(第五次供述:“当时我被对方的人按倒在地上打,我挣脱起来朝对方一阵乱捅,具体捅伤了几人我不清楚,但我觉得只捅伤对方一人。”),从被捕到侦查阶段讯问结束其都不知已造成一死两伤的惨剧。

三、被告人李明的主观恶性不深。

被告人和受害人生前并没有结怨,在当时天比较黑又比较混乱的情况下,被告人李明对被害人所伤具体部位和力度等是无法准确判断和控制的。被告人李明是在对方存在重大过错并且缓解矛盾无果的情况下才实施的伤害行为,本案发生确属突然性犯罪,这和那些蓄意伤害致人死亡的严重刑事犯罪也是有很大区别的。请法庭在量刑时考虑这一具体情况而对其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李明的家属对受害人家属已积极主动地进行了充分赔偿,受害人家属也表示对被告人李明的犯罪行为取得谅解,并向法院申请撤回了对被告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诉讼。因此,请法庭在量刑时根据案件性质属民间纠纷引发、赔偿数额较大且大部分钱款是被告人家属通过借贷得来等等因素,考虑对被告人较大幅度地减轻处罚。

五、被告人李明归案后能够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应在量刑时应予以充分考虑。本案中被告人李明在案发后,全面交代、彻底坦白,特别是对犯罪动机、情节作了详细交代,便于本案的彻底查明。由此可以看出来被告人李明只是一时冲动才导致案件发生。在法庭上的认罪态度也是端正的,并对自己的行为深表后悔,对自己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也深表愧疚。因此基于被告人李明在事件发生后愿意认罪伏法,认罪态度较好,辩护人请求合议庭对其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李明伤害致一人死亡两个轻伤,后果严重,理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但考虑本案的具体情节,受害人具有明显过错,被告人李明的伤害行为是有一定的防卫性质,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不深,情节不是特别恶劣,属于偶发性的初犯,被告人对受害人经济损失已进行了充分赔偿并取得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被告人李明归案后能够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应当给被告人一个悔罪改造、从新做人的机会。在给死者一个心灵告慰的同时,也应该给生者一个公平公正的判决。因此,恳请法庭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被告人李明予以较大幅度地减轻处罚!(文中均为化名)

辩护人:泉中律师事务所

律师 傅海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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