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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志芳律师
郑志芳律师
广东-深圳
主办律师

继承财产合理分割 抚养费一次性支付

离婚2012-02-12|人阅读

基本案情:陈某(女)与曾某(男)于20023月经人介绍相识后,于当年12月份结婚,20031221生育男孩曾小某。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琐事争吵甚至打架。曾某系独生子,从小娇生惯养,致使他懒惰成性,没有责任心。儿子出生后,曾某从不管事,没有尽一点父亲的责任,自2007年曾某去北京读研究生至今,曾某没有出一分钱抚养费,特别是从20095月陈某带儿子与曾某分居后,曾某更是没有过问儿子的成长与教育。夫妻感情确已破裂。2005年曾某母亲去世,曾某继承房产一套。陈某提起离婚诉讼后10日曾某将自己名下股票转让,获转让款55000元。

代理思路:作为原告陈某的代理人,征求原告意见后我方提出了以下请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2、婚生男孩曾小某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承担抚养费12万元;3、平均分割被告继承其母的房产,由被告补给原告财产分割费12万元;4、平均分配被告的股票转让款55000。被告转让股票的记录我方请求法院到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调取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夫妻婚姻基础一般,婚后由于双方性格差异及生活琐事,导致夫妻之间不能相互理解而发生吵闹打架,致使夫妻感情淡化而分居一年多。原、被告双方均表示同意离婚,因此双方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应准予原告陈某和被告曾某离婚。原、被告婚后及分居期间,原告对小孩的管理、教育义务履行较被告多,更加熟悉小孩,离婚后婚生小孩由原告抚养,更有利于小孩的成长和教育。被告应承担小孩的抚养费,每年承担10000元,至小孩18岁止,共计100000元。离婚后,被告有探望小孩的权利。共同财产双方予以平分。

法院判决:

一、准许原告陈某与被告曾某离婚。

二、婚生小孩曾小某由原告陈某抚养,被告曾某承担抚养费人民币100000元。

三、房产归被告曾某所有,由被告曾某支付房产分割款100000元给原告陈某。

四、被告曾某支付原告陈某股票转让分割费人民币27500元。

以上合计,由被告曾某支付原告陈某共计人民币2275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否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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