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历团结律师
历团结律师
河南-商丘
主办律师

校园伤害事件(代理词)

诉讼2021-02-10|人阅读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关于原告庞志中、张爱萍(庞博父母)诉商丘师范学院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作为被告商丘师范学院的诉讼代理人,参加梁园区人民法院于2018420日组织的庭审,现结合庭审情况,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在合议案件时参考:

一、关于本案是教育机构责任纠纷还是一般侵权责任纠纷

教育机构责任,是指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使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习、生活期间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因在教育机构学习和生活而受到人身伤害的受害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则不能适用本案由,只能作为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确定案由。(《侵权责任法》第38条、39条),庞博同学在案发时已经年满18周岁,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显然该案不是“教育机构责任纠纷”,而是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案责任纠纷。

二、关于鉴定问题

在普通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中,司法医学鉴定类证据被大量的采用,几乎是不可或缺的证据材料,其重要意义无论是在理论还是司法实务都得到推崇,几乎达到“以鉴代审”的地步。鉴定更是在定纷止争、平息争议中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现代生活中许多突发状况的出现原因极其复杂,仅凭普通大众以及审判人员的直觉或生活经验辨明真伪、区分责任,往往难以令人信服。

原告及其代理人在其《鉴定申请》中,也重点提到“四、案件疑点重重,需要通过采用生物科学知识、运动科学知识、急救科学知识进行综合判断,更需要司法鉴定部门甚至是这些方面的专家学者参与案件的审理定性,更有利于澄清事实,还原事故真相,确定死因。”对原告及其代理人要求通过鉴定来解决本案的事实问题,我方是极为认同的,并已积极配合了对鉴定材料的质证工作。但由于原告方在事发早期没有采取理性、合法的途径来处理庞博死亡这一事件,而是采取闹访、围堵校园、对尸检不予配合等极端手段给学校施压,完全背离了通过合法途径来解决纠纷的正常做法从而造成目前的局面。十八大以来,针对社会纠纷解决中普遍存在“百姓爱折腾,政府怕折腾”、“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等不合理情形,面对居高不下的维稳开支(曾一度超过国防开支),党和国家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上鲜明的提出了要“全面依法治国”,各种纠纷要通过法治手段予以解决。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于2014年下半年,随后的法治宣传可谓铺天盖地,作为政府公务员的庞博父亲,作为中学教师的庞博母亲,对此不可能不知晓庞博事件事发于20151110日下午,已经是党和政府提出“全面依法治国”一年后了,其仍然采用想当然的不理智不合法手段解决此事,最终导致鉴定不能,责任理应由其自行承担。由于鉴定不能顺利做出,根据民事案件“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理,举证不能的后果:“原告所举证据无法支持其诉讼请求,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结果就是本案最合适的判决结果。

三、关于体育课课程要求问题

针对原告认为被告商丘师范学院存在过错的第三组证据,代理人认为:所举证据均为代理人的臆测商丘师范学院在组织实施体育课活动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本身就是一个专业性、行业性极强的问题,没有相关领域专家的权威性意见,仅凭事后对体育场地、照片、录音、录像、相关规章(效力层级不明)的简单列举,就单方面认定商丘师范学院老师在上体育课时存在过错,并进而推定与庞博之死一案存在因果关系,显然是极其草率难以令人信服的代理人认为比较合理和靠谱的做法是找一位相关专业的专家(起码是一名相关专业体育教师)对这些证据做一个评判,而法官和代理人均不是这方面的专家,单方臆测只能是各说各语,谁也说服不了谁。体育课,抑或是原告代理人所的体能达标测试,是否应该配备专职医生值守,代理人从没有见过规章以上文件的硬性要求退一步讲,即便有专职医生在场,是否就能避免庞博猝死这一具体事件的发生,因目前死因鉴定无法做出,这些都只能成为毫无意义的空谈。生活意外死亡事件时有发生,假如不作鉴定而将与之相关人员及单位都不加甄别地判定责任,从事实际工作的人员此后难免会噤若寒蝉畏首畏尾,那倒不如干脆以增强学生体质为目的体育课一关了之,因为有风险嘛!月有阴晴圆缺,人有旦夕祸福,意外事件时时皆有可能发生若因害怕学生出现意外,即要求每节体育课上都配备专职医生,对全国任何一所大学而言显然都不现实。退一万步讲,即使是体能测试,因人数较多而场馆有限,全部测试完毕,需要数月时间,现在万人大学比比皆是,从必要性和经费投入上,显然都不允许。若因惧怕学生出现风险体育课,显然更是因噎废食的做法。一旦形成这种局面,就是一个“郑州电梯劝烟案”的翻版,显然是违背公共利益的。

四、关于《调解协议书》的欺诈问题

原告代理人在庭审时提到原告庞志中和学校签订的《协议书》系受到了被告的欺诈,这一点是我方难以接受

契约精神和诚信原则是民法中的“帝王规则”,而原告自愿签约后再行诉讼显然是一个坏的典型。庞博猝死事件发生后,商丘师范学院校领导高度重视,立即部署成立了“商丘师范学院庞博同学猝死善后处理领导组”,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负责人随后迅速展开调查和处理工作。然而庞博家属在接到学校的通知校后,始终不愿冷静下来与学校共同面对和商谈,反而为了向学校施压先后采取了封堵校门、拉扯横幅、摆放控诉牌、殴打辅导员等严重影响学校教学秩序的不理智行为,并一再拒绝学校提出的为查明事实真相予以尸检的合理要求值得注意的是,在死者母亲为达目的而摆放于平原路校区门口的醒目控诉牌中,赫然数次提到了庞博心脏病猝死的字眼,这是否就是原告始终拒绝配合学校允许尸检的事实真因已不得而知。再者,签约的背景是原告托第三人来说和,主动要求签约的,何来是欺诈之词,更我方难以理解!

在省委高校工委、省教育厅有关部门的支持和帮助下,通过学校积极有效的工作,庞博善后处理工作取得后续进展。双方经在商丘、开封等多地、多次协商,2016323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最终达成一致,学校与庞博父母共同签订“庞博同学猝死事件善后处理协议书”在协议书中,庞博家属已明确承诺不再通过司法程序解决此事。这是双方在平等协商之下达成的协议,理应受到法律保护,以促使协议在法律框架内发挥应有的作用。日常生活中不通过公权机关达成的“协议”成千上万,若不能获得法律保护,那要这些协议何用?随意毁约成风进而导致“滥诉”成风,视法律如儿戏,势必影响良好社会秩序的建立。签字盖章的生效协议说撕毁就撕毁,编造借口说存在欺诈想废除就废除,法律的威严何在?我国合同法保驾护航的生效协议要他何用?非要每个纠纷都要到公权力部门去解决吗?人民法院本来就已经“案多人少”了,司法资源本来早就严重消耗了,我们始终认为,商丘师院与庞博父母先前签订的协议理应依法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省教育厅在庞博父母在签订协议、拿到帮助金、事件已得以妥善解决后,又先后分别到郑州法院、商丘法院恶意诉讼是置诚信规则和法律威严于不顾令人实在无法理解和接受!非常气愤,有一种“被骗”的感觉,《协议书》难道成了一纸空文了吗?

众所周知,人民法院的每一次审判活动,并非简单解决一起纠纷了事更是要强调和彰显良法的规则,进而对人们的行为做出正面和积极的引导,让后来的类似事件都得以妥善合理的解决和处理。

我方认为,原告代理人关于先前的调解协议系受到欺诈之说,未能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材料证明,显然是不负责任的单方托词。应当清醒看到的是,双方签订善后处理协议的时间是距原告之子猝死已达四个月有余,其间原告及其亲属曾多次来校调查了解事发时的真实情况,商丘师范学院均予以积极配合,为还原事实真相也曾多次向省教育厅汇报过事情的经过及进展状况(原告提交给法庭的材料也足以证明其详细了解和掌握这些情况)。需要指出的是,在双方签订协议长达两年多的时间里原告从未提及学校存在欺诈之事实,故此次为达目的即不择手段而谎称学校存在欺诈之举,实在让人难以理解更感到不齿。

五、关于因果关系的判定问题

综合原告所举的全部证据,无论是专业人士还是一般民众,在完全由于原告方的不理智不合理行为导致死亡真因鉴定无法做出的情形下,在双方此前已自愿签订善后处理协议书原告已保证不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在时至今日原告方始终无法向法庭提交证明学校存在过错且与庞博猝死存在因果关系充分证据的背景下,原告再次仅凭对事发情况的主观臆测而要求被告方承担责任,是对我国法律和诚信原则的公然无视和挑衅。如若因此让学校承担所谓的侵权责任,无异于助长言而无信之人的嚣张气焰,更是对遵纪守约善良社会风俗的重大打击。

综上,代理人认为,原告所举所有证据,均无法支持其诉讼请求,法院应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以上意见妥否请合议庭合议时斟酌考虑。

代理人: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历团结

2018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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