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历团结律师
历团结律师
河南-商丘
主办律师

陈文明案件代理词(判处缓刑)

刑事辩护2013-02-20|人阅读

陈文明案件辩护词 (案件涉及姓名均为化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我受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的委派,担任的辩护**人,现结合庭审情况,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合议时参考。

一、 **依法构成自首,根据办案机关提供的办案说明,检察机关出示的卷宗材料,**犯罪后,能够自动投案,如是供述自己参与的犯罪事实,根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自首及立功的相关司法解释,陈文明依法构成自首,依据刑法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和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二、 **依法应认定为从犯,**在此次寻衅滋事事件中,刚才庭审的叙述显示,他是被别人叫到打架现场的,这时打架已经即将结束,他既不是事件的挑起者,也不是事件的积极参加者,在其中只是起到次要的和辅助性的作用,根据刑法的规定,依法应认定为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 **犯罪后的行为依法构成立功,公安机关的办案说明以及卷宗**材料显示,陈**投案自首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工作,在陈的帮助下,公安机关抓获另外一起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曹福建,而曹福建并不是此次事件的当事人,根据立功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给办案机关提供破案线索或者协助抓获犯罪嫌疑人的,构成立功。至于陈**是一般立功还是重大立功,需要法院到办案机关查实曹福建的犯罪事实以及所判处的刑罚。

四、 **犯罪后,能够尽快认识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多次通过律师传话给父亲,积极给被害人经济赔偿,以抚平被害人因此次事件身心留下的伤痕,且已经取得被害人谅解。陈**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已大大减轻,从陈**犯罪后的表现来看,他他已经完全具备了判处缓刑的条件。

五、 除了以上法定从轻和减轻处罚的情形外,本代理人在此庄严的法庭还要特别说明的是:陈**在此次事件中、在商丘职业技术学院也是一个受害者,根据律师的调查了解以及卷宗显示的材料,陈**到职业技术学院上学后,受到不良社会风气的侵染,由于起初不愿参加所谓收买“小弟”的事,被他人无缘无故打了一顿,左耳朵几乎被打掉,在医院缝合28针,根据律师的办案经验,陈**受伤程度已经达到轻伤害的标准,依法应当追究致害者的刑事责任。只是由于陈**胆小怕事,由于年幼无知、法律意识淡薄,才使他一步步走上犯罪道路,在今天法庭上接受政府和人民的审判。

综上,陈**犯罪后,能够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协助办案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深刻,且能够要求家人积极给被害人经济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陈**的犯罪社会危害性和再次犯罪的可能性大大降低。根据刑法的谦抑性原则,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对于陈**这样的在校学生,系初犯偶犯,应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现在陈文明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律师会见的几次,次次均是痛哭流涕,足见其认罪悔罪态度深刻,根据高院量刑指导意见,对陈**从轻处罚的基础上,建议法庭依法判处拘役或者适用缓刑。

辩护人:历团结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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