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历团结律师
历团结律师
河南-商丘
主办律师

崔金山劳动争议案件(胜诉)

仲裁2013-02-20|人阅读

崔金山劳动争议案件代理词 (案件涉及姓名均为化名)

商丘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首席仲裁员,仲裁员:

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接受崔金山的委托,我受本所的指派,依法担任崔金山诉商丘职业技术学院劳动争议一案的申请方崔金山的代理人,参加2012612日仲裁委组织的庭审,现结合庭审情况,发表以下仲裁意见,供仲裁庭仲裁评议时参考:

一、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及被申请人的答辩,足以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崔金山在职业技术学院毕业后,即一直从事商丘职业技术学院文化艺术学校男生及女生舞蹈班的教学工作,每周16-----24节课不等,服从学校的管理与工作安排,获取相应的劳动报酬,学校为鼓励任课教师积极工作,还给与表现好的教师物质与荣誉奖励(第一组证据4),为提高效率,便于老师管理,把崔金山编入网络《高校通》(第一组证据1),在以学校组织的各种外出演出活动中,崔金山均以学校教师身份参加,并留下合影照片为证(第一组证据24)。同时,学校原副校长王柏茼及学校历届毕业学生均证实,崔金山在学校从事专业舞蹈教学工作(第二组证据5份调查笔录)。在庭审中,被申请人的代理人也对此事予以确认!至于被申请人的代理人提出的崔金山是“临时工”,不是学校在编教师,仅是拿课时补助的“代课”老师等说法,均是计划经济时期留下的陈旧思维,不符合与时俱进的时代精神,与现在生效的法律法规均不相符合!至于说,像崔金山这种情况的教师学校都是这样处理的的辩解理由更是苍白无力,违法现象普遍不是实施违法行为的理由和借口!可以说,被申请人所有辩解均不能否认崔金山与职业技术学院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这一基本事实!特别是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作为高校,应成为遵纪守法的模范,积极主动的与聘用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学校之所以没有做到这些,只能说明在部分领导干部头脑里,法制意识依然十分淡薄。

二、 申请人崔金山仲裁请求有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支持。

《社会保险法》第2条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作为劳动者的基本权利,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交纳各类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的基本义务。商丘职业技术学院在聘用崔金山这么多年时间里,没有为崔金山缴纳过一分钱的社会保险,是严重违反国家各类劳动法律的行为。作为劳动争议处理的法定部门,对商丘职业技术学院的这种行为,依法应给与法律上的否定评价!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第82条的规定,第10条的规定,崔金山仲裁申请第2项,第3项应获得支持!

三,根据建设和谐社会的精神,本代理人也积极主张本案调解处理。

庭审结束时,申请人积极表示出调解意向,只要被申请人能本着解决问题的姿态,从大局着想,从模范遵守国家法律的思路思考,不为单位一己之私,想着劳动者毕竟是弱者,本着发扬高风亮节的精神,代理人愿意积极做通申请人的思想工作,争取本案调解结案。

以上代理意见,请仲裁庭参考。

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历团结

2012年6月13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