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钟远人律师
钟远人律师
贵州-贵阳
主办律师

货场里一堆废旧钢轨不见了?

劳动争议2011-04-27|人阅读

案件回放

被告人卢某、郑某、丁某均系某地工务段某线桥车间副主任,郑某主持工作。20095月,三人在丁某办公室闲聊时,卢某提出将堆放在某铁路货场的废旧钢轨卖掉后分钱,郑某及丁某均表示同意,并决定由卢某具体经办。卢某找到该车间线路工何某,让其联系买家,何某联系了一重庆买家后告知卢某,卢某又与郑某、丁某进行商议,丁某提出钢轨是铁路物资,通过高速公路运输不安全,于是三人就决定在本地找买家,卢某又告知何某让其在本地找买家,后何某联系到某电厂钢球厂愿意收购。200965日,卢某告诉郑某已找到买家,并决定于是66日和67日两天在货场将废旧钢轨进行切割后运出去卖掉,郑表示同意。200966日及67日,何某找来切割工及装运车,将堆放在某铁路货场第二行吊机南头货六线和货七线之间的废旧钢轨切割后装车运到某电厂钢球厂,经称量,该批钢轨为37.96吨,钢球厂以2250吨的单价收购,共卖得赃款85410元。何某私自留下16410元后,将69000元交给卢某,卢从中分了12000元给何某。其后卢某找到郑某、丁某,并对二人谎称只卖了23800元,三人在卢某的宿舍将23800先进行私分,郑某分得8000元,卢某及丁某分得7900元,随后因卢某与丁某私交较好,又分了5100元给丁某,并告诉丁某买钢轨的钱不止23800元。故四人分赃的数额为:卢某分得36000元、何某分得28410元、郑某分得8000元、丁某分得13000元。后四人得知分安机关在调查此案,便将所得赃款交由卢某,由卢某和何某退还给钢球厂采购员。四人共同商定伪造一份委托加工书交给钢球厂,谎称是为车间加工护桩,后被公安人员识破。

事发后,何某妻子来到贵州黔信律师事务所委托该所为其丈夫辩护。贵州黔信律师事务所指派钟远人律师、程庚律师担任何某的辩护人。

公诉指控:

被告人卢某、郑某、丁某系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身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以国家工作人员论,上述三被告人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国有财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伙同国家工作人员侵吞国有财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律师辩护:

贵州黔信律师事务所指派钟远人律师、程庚律师接受委托后,仔细的研究了案件的具体情况。定下明确何某的犯罪地位(从犯);点出何某有主动投案的行为;突出其曾经因公负伤及工作的艰苦环境。做到以法律事实为主,并蓄以情动人的方针。具体辩护如下:

一、 定性上不持异议,虽然被告人何某系工班长,属工人系列,但根据法律相关规定构成贪污罪,辩护人不持异议。

二、 他所起的作用是受人指使犯罪起次要作用,具备了法定的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的情节。

1、首先,看他实施犯罪的起因过程被告人何某系工班长,他的上级领导是车间副主任以及主任,当095月份的一天,车间副主任卢某找到他,言车间领导已开会决定,处理停在某站的废钢轨,对一个工班长来说第一感觉是车间上级领导安排了任务,他去完成就是他的本职工作,完成车间和上级领导交办的任务是他的职责所在。

2、当询问细节时,卢跟他明确地讲,这是经车间领导讨论过的,并且有他的好处,在此情况下,何某接受了由他去找买家的任务,实事求是的讲,在这一阶段,何某当时并没有意识到自己所受领导安排的所谓任务,是一次将改变自己命运的犯罪行为,甚至还沉浸在圆满完成车间领导交办的任务,会有各方面的好处,包括工作上的,以及金钱物质上的这一快乐中,这时还并不知道自己是犯罪。从全部过程看,作为一个工班长他的行为从一开始就是受领导并以车间的决定名义所指示,因为他的行为起次要作用。

鉴于此,他的作用是次要的作用,因而具备了法定的减轻处罚或免予以处罚的情节。

三、起诉书认定被告何某是20097月被抓获。但是,实际上,被告何某在5月份就在单位办公室主任的陪同下到某铁路派出所交待了案情,并且也将案情汇总成书面材料交给了单位的纪委。这个行为应当认定为自首,如果不予认定,也应当视为一种主动投案、交待,这应当在量刑上予以考虑。

四、被告何某具备酌定的从宽情节。1、案发后被告人全部退出了所得的全部赃款,当意识到是违法行为后,他们几人将所获脏款全部退给了收购方即是所谓的受害者,至少他们有了很大的悔意,才会是积极主动的退还。

2、被告何某一贯表现好,他99年从运输学交毕业后分配到某工务段铁路工,由于表现出色,两年后20014月就被提拨为工区班长,20014月接着被提为某工区工长,200810月在工区为保护国家财产,追辅偷盗人员时不顾个人安危光荣负伤,骨折、右侧额窦出血。此情况下被调往某市工区认任班长,20092月被某市劳动局认定为工伤,2009724日被鉴定为十级伤残,从此事可以看出何某此次确实是一时失足,之前是一名把国家、单位财产放在自己生命之前的一位优秀同志,而且也因此事何某被贵州都市报予以报道,也为单位争得了荣誉。所以从此事可以看出何某主观恶性不大。

钟远人律师是一长期曾在铁路基层工作过的律师,为被告人辩护时,内心十分沉重,因为几名被告人,都是工务段一线车间的主任、副主任、工班长。大家都知道工务段养路工区,养路人员是铁路上工作环境最差和最差的工种。他们长期所处的环境是人们常说的“抬头一线天,起步就上天,苍鹰飞不过,神仙也作难”的恶劣环境,确实他们每天过的生活,是抬头见天,直眼见山,下见深幽壑谷,而养路工呢,也常被路内人戏称的“远看系逃难的,近看系讨饭的”,他们就是在这样的环境中默默无闻地,为铁路奉献了自己的全部青春,人们常说:“他们是大山的儿子,是铁路的功臣”,虽然今天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功不能与过相抵,但功是功过是过,请法庭充分考虑他们特殊的经历和他们内心思过的具体情况,一方面既要惩罚犯罪,同时也体现法律中的另一方面那就是人性柔情的光辉。

处理结果

经过一审、二审,发回重审。法院最终采纳了钟远人律师、程庚律师的辩护意见,对被告人何某作出以下判决:被告人何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接到此结果,被告人及家属长出一口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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