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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盈律所律师
江盈律所律师
广东-广州
主任律师

委托律师申请听证,得法定最低处罚

行政诉讼2020-04-09|人阅读

【基本案情】曾先生和陈甲、陈乙先生共同出资设立A酒店管理公司,在越秀区从事公寓经营,由于物业不集中,未通过和获得公安机关要求的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公寓用自己的单机系统进行旅客入住信息管理。某日,有一新疆籍男子入住公寓,办理了半个月的入住手续。该男子入住当天,公安民警到公寓询问情况,店长配合了公安的调查,约半个月后,该男子在公寓以外被公安机关抓获,涉嫌从事恐怖活动。男子被抓当日,当地派出所民警到公寓进行调查,对三位股东做出治安拘留、罚款,取缔经营场所的行政处罚,因店长怀孕,对其治安拘留暂缓执行。在拘留所内,曾生等与民警确认,公寓违法事项是否处罚完毕, 民警答复所已经处理完毕。在拘留期届满释放的当天,民警在拘留所门口等候曾先生等三人,称由于本案为市局所关注,影响较大,需要对公司和法定代表人再行处罚,拟对公司罚款40万,对法定代表人罚款8万,法定代表人当场表示要求申请听证,签署文书后, 委托肖艳平律师出席听证。

【听证情况】本案涉及到的问题比较多,主要包括:1、公寓是否旅馆业相关法律法规调整的对象;2、本案是否完成了行政立案;3、本案是否存在一事二罚;4、根据《反恐法》的规定,应当先责令整改,拒不改正再罚,还是可以直接开罚。在听证质证过程中,公安机关并未出具相关的立案文书,所有调查的证据均是针对前案公寓没有依法对旅客身份信息进行登记而做出的,并没有涉及到反恐法的内容。代理人认为本案没有完成必要的立案和调查程序,而是根据前一案件的调查结论再行处罚。在辩论阶段,出席听证的公安人员要求暂停,其离开听证现场到办公室取回一份纯打印的立案登记表,声称本案是另行立案,程序完整,代理人当庭要求听证主持人封存该立案登记表,以备后期行政诉讼举证需要,且不认可其三性,经办民警当场面红耳赤。数日后,民警通知曾生和代理人到派出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公司罚款10万元,对法定代表人不予罚款。

【诉讼维权】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后,肖艳平律师代理公司和三位股东提起行政诉讼(股东针对先前的处罚),二级法院驳回了公司和股东的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虽然本案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均是败诉,但在听证阶段,通过摆事实、质证据、明法律,为公司争取到法定最低的罚款,法定代表人免予罚款。且本案虽然两级法院均予以驳回公司的诉讼,但关于法律适用确实是存在争议的,即反恐法第八十六条关于“住宿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的”是要先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才处以罚款,还是可以直接罚款,即第二款规定援引第一款的情形,到底是什么样的情形。代理人认为,既然是援引,情形应当是一样的,所以本案中确实存在不教而诛的问题。虽然公司存在不法行为,但如果对违法行为处罚违法,应当得到改正。二级法院未能对法律适用进一步进行阐述,该案判决至今无法解读出法官的心证是怎样的,是为憾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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