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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抵押未登记债权不受优先保护

债权债务2020-10-30|人阅读

  房产抵押未登记 债权不受优先保护

  作者:陈建平,广东江盈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2014年4月3日,李某某向刘某借款100万元,在收到借款后向刘某出具借条一张,陈某及妻子张某在借条上签名同意以其名下的房产一套作为抵押担保,并向刘某提供了房产的《房地产权证》,刘某为保证自己的权利,便将该房产证留在身边保管。后因李某未按期还款,刘某将李某、陈某、张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还款,并以房产证在手,主张其对陈某和张某共同所有的房产享有抵押权,要求优先实现债权。

  李某承认借款事实,对其诉讼请求无异议。但陈某、张某认为,房产抵押未办理登记,刘某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院裁判: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因讼争房产未办理抵押登记,刘某也未提出要求办理登记,按照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抵押权未设立,故对刘某主张的优先受偿权不予支持。刘某将房产证扣留保管不能代表登记,不能因此认为抵押权已设立。

  律师提示:

  在民间借贷中,以物权法规定的必须办理抵押登记、质押登记的不动产等财产或财产权利作为担保的,应当到相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而不得以保管房产证等方式代替。抵押、质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未登记抵押权的,房屋产权人随时可能转让、转移财产,使得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不能得到保障。即使房屋未转让的,因抵押未依法登记的,抵押权、质押权未设立,出借人如果要求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其权利也仅仅是普通债权,对担保财产或财产权利也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件承办人:广东江盈律师事务所陈建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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