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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月内多次未卡,企业解雇员工违法

房地产2020-11-18|人阅读

  一月内多次未刷卡 企业解雇员工违法

  作者:陈建平

  案情概要:

  委托人李某,2009年6月入职广州某食品公司,担任部门主管。2018年1月公司以李某旷工1日、一月内未刷出勤卡超过3次,以及自2011年以来多次有违纪行为等为由,符合规章制度规定的解雇情形,将李某辞退,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李某认为其本人没有旷工,公司主张李某旷工的那日是生病,到医院治病并向公司请假,有病历及病假条为证。公司主张的未刷卡事实属实,但原因是卡掉了,虽然未刷卡,但都正常出勤,公司人事部门在当月底已确认出勤属实。对于2011年等早年的违纪行为,李某认为公司早已作过处理,已经了结。公司是在找借口解雇老员工,又不愿支付补偿金,辞退违法,为此向广州市劳动人事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21万余元(双倍工龄补偿)。

  公司对李某入职时间、工资标准及离职前工资金额没有异议,双方争议焦点是李某是否有旷工、未刷出勤卡等行为,是否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应解雇。

  仲裁委经审理后,查明李某当日去了医院,有病历证实,且已向公司请假,不应认为是旷工。对于李某未刷卡的行为,查明属实,但李某均出勤,李某提供的证据也表明公司人事部门已核实确认出勤事实,仅为没有履行刷卡手续,不存在缺勤、旷工、迟到早退情形,如果仅因此便解雇李某,显然不合理。关于2011年等早年的违纪行为,仲裁采纳李某的意见,认为公司已经作出处理并了结,对于公司已作调查属于违纪但未处理的,因距今时间都在2年以上,应视为公司认为违纪情节轻微不需要处理。关于公司规章制度,仲裁委认为,虽然规章制度规定员工一月内未刷卡3次以上者,公司可以单方解除合同不支付补偿金,但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规章制度系按照民主制度制订和公布,对其效力不予认可。遂裁决支持李某仲裁请求。

  律师点评:

  本案争议在于公司以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单方解雇是否合法?合法则无需支付补偿金,违法则需支付赔偿金,金额为工龄补偿的双倍。以下逐一公司解雇的理由和依据。

  1、 旷工一日

  公司提供的规章制度中规定,员工旷工3日以上视为严重违纪,可单方解雇。 即使公司主张的旷工属实,仅为一日,无法作为单方解除的理由,且李某的证据表明其当日生病到医院治疗,已向公司请假,故公司以旷工1日解雇缺乏事实和依据。

  2、 一月内未刷卡达3次以上

  公司提供的规章制度中规定,员工一月内未刷卡达3次以上视为严重违纪,可单方解雇。但李某提供的证据表明当月虽然未刷卡3次以上,但均实际出勤,不存在迟到早退旷工事实。因此虽然规章制度有规定,但该规定是指未刷卡且未出勤的情形。李某已出勤仅仅未履行刷卡手续,不适用该规定。且要求员工刷卡是为了加强考勤管理,督促员工出勤,如果该规定仅仅是指刷卡这一形式,则是以形式高于实质,对员工不公平。

  3、 多年前违纪行为至今处罚的问题

  李某在多年前存在几起违纪行为,公司在发现并调查清楚后,有些是作出处罚,如批评、警告等,有些未作出处理。这些违纪行为都是较轻微的行为,公司在调查清楚后作出处理的,已经处理完毕,不得再迟至今日重新处罚或处理。对于未作出处理的,从常理或生活经验(或者公司内部处理程序规定)来说,应视为公司认为情节轻微不需要处理,或免予处罚,也应认为违纪行为处理终结,不得再迟至今日予以处罚。

  4、 规章制度的有效性

  依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尤其是涉及员工利益和重大事项的,应依照民主程序制度并公示,否则无效。本案中公司提供的证据表明规章制度是在筹备中、公司未成立前制订,显然公司员工未参与制订和讨论,因此仲裁委对其效力未认可,显然是有法律依据的。

  从本案可知,依据规章制度对员工作出处罚或者解雇,规章制度是否依照民主程序制订、公开或者告知员工,是必须审查的关键因素,规章制度的内容是否合法、合理也是仲裁委对解雇是否合法必须考虑重要环节。用人单位应做好相关工作,防范其中风险。

  案件承办人:广东江盈律师事务所陈建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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