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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学刚律师
闫学刚律师
辽宁-沈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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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代理原告王某诉被告迟某关于拆迁协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获得胜诉。

合同纠纷2011-04-12|人阅读

成功代理原告王某诉被告迟某关于拆迁协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获得胜诉

案情简介

20037月原告王某与被告迟某签订“购买私有房(票)协议书”一份,约定被告自愿将私有产权回迁楼(票)实际面积80平方米,卖给原告(回迁楼地址糖场村);价款为每平方米2200元总金额17.6万元。双方还约定办房时甲方即被告不要一切费用,配合乙方办理房证。合同签订后,原告于当日将购房款17.6万元交付给被告,同时被告将“房屋拆迁协议”交付给原告。

20037月,回迁房屋下来,原告交纳了入住费后办理了入住,并对房屋进行装修后居住至今。2010720日原告以被告名义办理了房产证及契证,随后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一起去办理更名过户手续,但被告以房屋价格上涨为由要求原告额外再支付5万元费用后才能更到原告名下,为此双方发生争议。

办理思路

闫学刚律师接受委托后仔细了解了案件的详细情况,调取相关证据,闫学刚律师经过分析认为:双方签订的“购买私有房(票)协议书”合法有效。被告违反双方约定拒不办理房屋更名过户手续,已经构成违约,因此,应按《合同法》107条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即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协助原告办理更名过户手续。

随后闫学刚律师为原告王某起草了起诉状明确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双方于20037月签订“购买私有房(票)协议书”合法有效;2、请求判决位于沈阳市浑南新区*****-*-*号的房屋归原告所有;3、判决被告的协助办理更名过户手续(房证号:沈房权证字第****号)。

庭审过程

被告迟某的答辩意见:在我不知道的情况下,我的哥哥将我的回迁票(拆迁协议)出卖了,后来我也追认了,我在购买私有房票协议书上签字了,但是我卖的时候未经过我爱人同意,我与我爱人在200854日离婚,对房产未处理。原告起诉前找过我,我爱人不同意。

本案的争议焦点:1、拆迁是否可以买卖;2、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购买私有房(票)协议书”是否有效;3、被告是否应当协助原告办理更名过户手续。

闫学刚律师针对法庭总结的争议焦点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1、动迁手续是对产权调换的房屋的一种期待性权利。买卖动迁手续形式上虽然为权利买卖,但实质上仍为动迁手续所表现的未来物即房屋的买卖,根据民法法理,未来物可以成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动迁手续可以成为买卖合同的客体,因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卖房票协议”合法有效。

2、被告夫妻离婚时,离婚协议中虽然未分割诉争房产,但是被告夫妻离婚时,房产已经出卖,他们只能分割卖房款,所以不能分割该房产。而且房产证为物权凭证,房产证上记载的所有权人为被告,共有人一栏为空格,原告有理由相信被告为有权处分该房产。

3、按照《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之一)》11、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共有房屋合同效力的认定问题“夫妻一方虽未经另一方同意而擅自出卖共同所有的房屋,如果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出卖人的出卖行为系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即买受人为善意有偿取得时,应当认定该买卖合同有效,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买受人。”本案中,被告出卖房屋已长达七年之久,并且原告支付了相应的价款,因此,原告善意有偿取得。

综上所述,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购买私有房(票)协议书”合法有效,被告应当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合同,协助办理更名过户手续。

案件结果

本案经过庭审法院最终采纳了闫学刚律师的代理意见,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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