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英律师团队认为,(1)陈某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的婚姻自由原则。所谓婚姻自由原则,就是公民有权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按照自己的意愿决定本人的婚姻关系,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为保障婚姻自由,婚姻法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而小兰母亲陈某违背女儿的意愿,用索取财物、换婚方式等干涉女儿的婚姻自由。
(2)陈某的行为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理由是:本案中,陈某干涉其女儿婚姻自由的意图是故意的,其行为采取了跟踪、监视其女儿与周某来往,有暴力干涉的倾向,且由于陈某通过诬陷周某拐骗其女儿的行为,迫使其女儿断绝与周某来往,结果导致其女儿服毒自杀的严重后果。其行为特征已符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条件,故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