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董毅智律师
董毅智律师
辽宁-大连
主办律师

婚姻自由不容干涉

其他2012-08-10|人阅读
某乡农民陈某(女)有一女儿小兰,亭亭玉立,惹人喜爱,上门说亲的不下十个,可她都不愿意,暗暗地与邻乡青年周某相爱。他俩多次参加县文娱会演,志趣一致,情投意合。陈某知道后,先向周家提出要三间两头房,一房新式家具,5000元礼金等,后来又提出要以周某的妹妹嫁给他儿子作交换条件。周某的妹妹死活不同意。陈某恼羞成怒,千方百计阻挠自己的女儿与周来往,并用十分恶毒的语言辱骂周,又派人监视自己的女儿,不准她与周见面,还诬陷周上门拐骗她的女儿,并告到乡政府。女儿感到无脸见人,服毒自杀。

精英律师团队认为,(1)陈某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的婚姻自由原则。所谓婚姻自由原则,就是公民有权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按照自己的意愿决定本人的婚姻关系,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为保障婚姻自由,婚姻法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而小兰母亲陈某违背女儿的意愿,用索取财物、换婚方式等干涉女儿的婚姻自由。

2)陈某的行为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理由是:本案中,陈某干涉其女儿婚姻自由的意图是故意的,其行为采取了跟踪、监视其女儿与周某来往,有暴力干涉的倾向,且由于陈某通过诬陷周某拐骗其女儿的行为,迫使其女儿断绝与周某来往,结果导致其女儿服毒自杀的严重后果。其行为特征已符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条件,故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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