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董毅智律师
董毅智律师
辽宁-大连
主办律师

瞒妻借款,到期未还,夫妻反目

债权债务2013-10-21|人阅读

张某和金某是一对夫妇,两人均是博士毕业,丈夫张某在某研究院工作,妻子金某毕业后留在了高校任教,两人收入除去正常开支外,每月有不少结余,可以说两人的家庭在自己生活的城市中是比较幸福美满的。赵某是丈夫张某比较要好的朋友,经营一家公司,平常也喜好炒股,需要大量的资金周转,赵某经常找张某借钱并许诺每月给予张某不少于5%的利息,由于张某比较讲义气,借钱给赵某的时候,也从不要求赵某打借条,赵某也是准时按口头说的还款时间还款,并给予约定利息作为回报。于是,张某也总是乐于把钱借给赵某,但借钱的事却一直瞒着妻子金某。后来,赵某以公司经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先后从张某处借款80余万元未予归还。妻子金某欲用钱投资买房时,发现两人的存折已无分文,质问张某后,得知真相,随催促张某给赵某要钱,起初,赵某总答应过几天再还,后来索性不理睬张某,张某一怒之下将赵某及其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赵某归还借款80万元及按照月利率5%的支付借款利息,由于张某手中只有赵某以公司名义出具的20万元的借条且其中有10万元距借条中载明的还款期限已经超过了两年,剩余60余万元张某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且借条中也没有关于利息的约定,于是,法院判决赵某经营的公司归还张某借款10万,利息从起诉时按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超过诉讼时效的10万元的借款,法律不予保护。对于剩余的60余万元借款的起诉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由于,赵某经营的公司是一个“皮包”公司,结果,法院判决的10万元也无法执行。导致张某和金某辛苦积攒的80万元血本无归,妻子金某一气之下与张某离了婚,原本和睦幸福的家庭,最终支离破碎。

律师分析

张某和金某的情况属于民间借贷无法追回而导致的感情及婚姻破裂的案例。民间借贷是经常发生于每个人之间的一种借款关系,可以说社会上大多数人都或多或少发生过民间借贷,例如朋友之间相互借几元甚至一二百元的行为,从法律上来讲就是构成了民间借贷的关系。那么,在民间借贷中,应注意哪些问题才能保障我们的资产安全而不影响到正常的家庭生活呢?

需要先从什么是民间借贷来进行分析,民间借贷是相对于银行等国家允许的金融机构的贷款来说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下称“民借意见”)第一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也就是说国家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是以公民为贷款人,而借款人可以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在民间借贷中,虽然近年来国家对民间小额信贷的限制有所放宽,但是还没有出台相关法律认可企业及其他组织之间可以作为贷款人发放贷款,所以除公民外,其余的法人及组织如果作为贷款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首先,在民间借贷中应该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据。作为案例中张某借款给赵某行为显然属于民间借贷,是受法律保护的,但是为什么张某针对赵某个人的60万元的起诉法院不予受理呢?我们还得结合法条来分析,根据《民借意见》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的起诉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由此来看,法院对张某借给赵某个人的60余万元不予受理是因为张某没有证据及相关事实证明,所以,在民间借贷中,贷款人若想要法律保护自己的权益,最好实行“先小人、后君子”的原则,要求对方给自己出具借据,这也是保护自己的资产的最主要的证据。

其次,在借款期限届满时,应及时要求借款人还款。为什么张某有20万元的借据,法院却只支持了10万元呢?也就是说在民间借贷中我们还应注意诉讼时效的问题,民间借贷由于大部分发生在亲朋好友之间,很多人并没有对还款期限给予重视。因此正好成了一些人逃避债务的方法。所以在此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如果借条中注明了还款期限,那么在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必须向借款人主张债权,因为我国法律规定的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超过两年之后,法院对贷款人的债权是不予保护的;如果没有写明还款日期,则适用最长诉讼时效20年,也就是说从借款之日起计算20年内,可以随时要求借款人偿还。

再次,在借据中必须载明双方约定的利息且不应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这也是为什么法院虽然认定了张某与赵某的公司之间发生的借贷关系,但没有支持张某的利息要求的原因。根据《民借意见》第八条“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及第九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所以说,因为张某虽然有借条,但是并没有把双方约定的利息在借条中载明,所以依法只能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息计算。可是,即使张某所持有的借条中载明了月利率5%,也是不能得到支持的,法律依据为《民借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也就是说民间借贷的最高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否则,超过的部分法律也是不保护的,如果收取的利息过高,按法律规定高出部分是无效的,对于该无效的部分取得的财产,借款人也是可以依法要求予以返还。至于,张某胜诉后没有执行回款,也警醒了我们,在民间借贷中,必须要考察好借款人的资信情况,否则,即使能够得到法律的认可,但如果借款人没有能力履行,那么我们还是不能达到保证我们资产安全的目的。

律师建议

综上,民间借贷中,贷款人必须注意要求借款人开具借据,注明约定的借款利息且不得高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还款期限届满时要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同时还应考察对方的资信还款能力。

民间借贷本来是亲朋好友之间相互帮助的一种美好行为,但是由于过分顾及面子,导致最终要求还钱时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所以,我们应尽量从法律的角度保护好自己的资产,免得让自己的行善行为,因为不良借款人的耍赖行为而影响到了自己的家庭生活,就如案例中的张某的行为,最终导致了自己的妻子金某和自己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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