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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毅智律师
董毅智律师
辽宁-大连
主办律师

垫付车款讨要无门 诉至法院判决给付

合同纠纷2012-09-26|人阅读

2005年,王某从汽车销售公司购买汽车时,尚有3.1万元的车款未支付给汽车销售公司。2006年1月28日,上网公司为汽车销售公司出具了欠条,承担了王某欠汽车销售公司的债务。但上网公司未按其承诺的时间履行付款义务。现汽车销售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上网公司给付欠款3.1万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06年3月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支付利息。 上网公司未出庭答辩。 法院经审理认为,汽车销售公司为王某购买汽车垫付全部购车款,双方之间产生借款合同关系。合同履行过程中,王某与上网公司协商由上网公司为汽车销售公司出具欠条并盖上王某个人和上网公司的印章,上网公司由此便作为汽车销售公司的债务人,其应依约承担向汽车销售公司付款的责任。上网公司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系属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上网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放弃庭审抗辩、质证的权利,并不影响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缺席判决:判决上网公司付给汽车销售公司3.1万元,并支付该款逾期给付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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