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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梦芳律师
蒋梦芳律师
广西-桂林
主办律师

故意伤害罪致人一死一重伤判处缓刑

刑事辩护2017-02-08|人阅读

案情简介

2011年5月8日,被害人何某随卖淫女张某来到一出租屋,王某守在屋外欲行窃,在张某与何某发生性关系前二人因故发生争执,遂何某出屋朝街上方向走,王某行窃不成心怀愤恨,遂尾随其后向何某打了一拳,何某反击,何某的同伴谢某等四人赤手殴打王某,在附近玩耍的林某等人见状拿起塑料板凳帮助王某追打何某一方, 何某与谢某跑出几十米远倒地。后证实系王某用卡刀所刺,致何某死亡,谢某重伤。检察院以王某和林某等人犯故意伤害罪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判处结果

本人接受林某家属委托为其辩护。根据《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我心里很明白,要法院改变检察院对林某故意伤害罪的指控是不可能的。但根据案件事实,有个细节从有罪角度阐述会犯逻辑错误。因此我决定以林某不构成共同故意伤害罪为主要辩护观点,以突显对林某非常有利的细节,促使合议庭重视。经过法院审理判决,对王某判处无期徒刑,对林某适用缓刑,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五年。林某及其家属对判处结果非常满意,我也由衷地感到高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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