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乃立足之本,人无信不立。人要是因为一件事丢了诚信又失去友情那可就得不偿失了。近日,修水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担保追偿权纠纷,依法判决被告人何*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冷**帮其垫付的人民币18000元整。 原告冷**与被告何*曾经是非常要好的朋友,2012年3月被告何*找到原告冷**要求帮其担保向本案第三人刘*借款人民币18000元整。原告出于朋友义气爽快的答应了,并在欠条上签了字。欠条上约定2013年3月份被告冷**需要还款,并由原告何*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今年3月份欠款到期,刘*多次寻找被告要求还款,但一直找不到其人,于是找到原告,原告出于诚信和义气替被告还清了欠款。后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偿还其垫付的欠款,被告却已资金周转不灵为由不予偿还,并更换了手机号码外出务工。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其垫付的欠款人民币18000元整。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冷**替被告何*偿还欠款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告有权向被告追偿,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其垫付的欠款,其请求合理合法,法院予以支持,据此,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