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28日,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被害人A与被告人李某均租住于南昌县某住宅小区内,被害人A与被告人李某发生性关系后怀孕并进行了人工流产。为此,被告人李某出钱提供伙食供A调养身体。2012年12月1日19时30分许,A因不满伙食状况来到被告人李某家进行协商。双方发生争吵并发生打斗。被告人李某持家中菜刀将A头部砍伤,致其轻伤乙级。
审理中,被告人李某的家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A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为此,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被害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归案后,被告人李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