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许君龙律师
许君龙律师
湖南-岳阳
主办律师

抢劫案

其他2010-03-29|人阅读

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岳阳楼区法律援助中心和湖南民望律师事务所指派,并征得被告人同意,担任被告人戴##的辩护人,在开庭前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本案的全部案卷材料,结合今天的庭审情况,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对公诉人认定的本案的大部分事实和抢劫罪的指控没有异议。但起诉书中部分指控的事实不符,被告人戴##有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

一、起诉书中指控的部分事实不符。(1)、第一次抢劫中拦的士与事实不符,从本案几位被告人的供述可以看出,这两次抢劫都是周##提议去抢的,拦的士也是周##一个人完成的。(2)、两次抢劫的犯意都是周##提出来的,起诉书中指控“2009917日被告人戴##问周##没有钱用了,怎么办”与事实不符,从本案的案卷材料和今天的的庭审可以看出,在第一次抢劫后所得的全部钱,包括手机当掉后所得的100元钱全部都在周##手里,而且所有的花销都是周##支出,从逻辑上讲有没有钱用只有周##本人知道。虽然戴##的供述中称他向周##讲了,但在周##提出再次抢劫时戴##首先也是拒绝了,从周##的口供中也可以看出戴##不是积极的参加者,可以看出其不是第二次抢劫的提议者。以上两点请法院在认定事实时予以考虑。

二、被告人戴##有两个法定的从轻减轻处刑原则。一是被告人戴##出生于1994712日,在实施犯罪行为时不足16周岁,系未成年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另一个是戴##不是犯意的提起者,也不是积极的参加者,在本案的发生过程中未实施暴力和侵害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更没有使用砍刀等凶器,情节轻微,在本案中为只起了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据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被告人戴##为初犯,在案发前为初三学生,剖析其犯罪心理,其走上犯罪的道路也与其成长环境有直接的关系,因为其家庭的关系,其在初中阶段三次转校造成其学习成绩下降,从而产生厌学情绪,从而与社会上不良少年接触,加上其年少缺乏法律意识、意识不到行为的严重性,一时糊涂犯罪成为今天的被告人。案发后,无论是在公安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以及今天的庭审,戴##都有较好的认罪态度,能主动坦白、如实地交代其犯罪行为并其他同案人的全部犯罪事实,并表示积极认罪、改过自新。根据最高院、最高检、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应对被告人戴##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被告人戴##为未成年人,又是从犯和初犯,在犯罪后坦白并悔罪,系在读的初中学生,相信经过这次的教育其能在以后的生活和学习中遵纪守法,其不致于再危害社会,并且其家庭也会加强对孩子的教育,请法院根据其法定和酌定的从轻或减轻的量刑原则,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罚刑原则,对其给予适当的刑罚,并判处刑,给其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开始的机会。

以上辩护意见,请法院予以采纳。 辩护人:许君龙

湖南民望律师事务所

2010113 注:本案被告人获得成功辩护,认定为从犯且减轻处罚,被判处缓刑,更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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