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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君律师
郑君律师
浙江-杭州
高级合伙人律师

杭州刑事律师办理涉嫌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刑事辩护2019-03-29|人阅读
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郑君律师分享刑事案件成功经验:

律师观点分析案情简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在一次与朋友聚餐喝了酒之后驾车回家,经过万家丽高架时,被现场交警拦车进行酒精检测,被检测出酒精含量280ml/mg,未造成交通事故。律师点评:在案件进入刑事侦查阶段,某某即被取保候审,后经过与各办案机关的有效沟通,某某认罪悔罪和杭州刑事律师的有力辩护下,仅被判处拘役四个月。

附《刑法》相关条文:《刑法》第十九条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释义】本条是关于又聋又哑或者盲人犯罪,如何负刑事责任的规定。本条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又聋又哑或者盲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是因为又聋又哑或者盲人,虽然生理上有缺陷,但其并未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不属于无责任能力的人,因此,应当对其造成危害结果的行为负刑事责任;二是对又聋又哑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行为人具有又聋又哑或者眼睛失明的生理缺陷,属于生理发育不健全的人,在社会生活中,接受教育、了解事物,都会受到一定限制和影响,辨认事物的能力也会低于正常人。因此,对他们的处罚要轻于正常人。但由于具有上述生理缺陷的人实施犯罪的情节,造成危害结果的严重程度,以及行为人具有的生理缺陷等具体情况不同,处罚的轻重程度也应不同,因此,本条规定对“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所谓“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是指根据行为人的上述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不是必须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危害后果严重的,也可以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处理这类人犯罪,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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