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郑君律师分享刑事案件成功经验:
案情简介:
2017年3月1日19时21分许,被告人蒋某某驾驶号牌为苏B×××××的小型轿车,沿无锡市惠山区洛洲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设有人行横道的玉洁路口南侧路段时,与行人钱某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钱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3月5日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无锡市xx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钱某系外伤性颅脑损伤而死亡。无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惠山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蒋志刚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法院认为,被告人蒋志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蒋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自首;初犯;赔偿并取得谅解;建议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判决如下:被告人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附《刑法》相关条文:《刑法》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是指犯罪行为对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损害的程度。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一般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危害后果;二是犯罪行为虽未直接造成危害后果,仍存在着潜在的危害。如刑法分则中规定的“足以造成火车倾覆”、“足以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等等。根据不同的犯罪对社会的不同危害程度,刑法规定了不同的刑罚或者划分了不同的量刑幅度。人民法院在对犯罪行为裁量刑罚时,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正确认定犯罪行为危害社会的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