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郑君律师
郑君律师
浙江-杭州
高级合伙人律师

何某贩卖毒品5g,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事辩护2018-05-05|人阅读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

(2010)杭下刑初字第34号

公诉机关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11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押杭州市看守所。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下检刑诉(2009)4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何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1月2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何某经事先电话联系,在本市下城区中诸葛路57号,以每克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将一包毒品(净重5.03克,检出海洛因)贩卖给张某,后被公安机关抓获,从张某处查获毒品。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金某的证言,调取证据清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通话记录、抓获经过、毒品检验报告、毒品上缴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1月2日起至2011年11月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虹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梁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