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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涛律师
刘涛律师
天津-天津
主办律师

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先行赔偿受害人损失,而保险理赔时受阻!

保险2014-10-09|人阅读

2010年7月,当事人刘某为其奔驰轿车向某保险公司分别投保了交强险及车损、三者等商业保险。保险期限自2010年7月至2011年7月。

2011年6月,当事人刘某驾驶被保险车辆与受害人王某驾驶的丰田轿车相撞,造成王某受伤及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刘某在事发时第一时间报险出险情况。后经天津市交通管理局河西支队认定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双方经交通队委托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刘某驾驶的被保险车辆损失为108670元,受害人王某的丰田轿车损失为39724元。为此刘某也支付了相关鉴定费、拆机费及拖车费共计18660元。

当事人刘某为快速处理此事宜,在交通队的主持下,依据责任比例达成了赔偿协议,由刘某赔偿受害人王某人身伤害损失32511元,车辆损失18862元。受害人王某赔偿刘某车辆损失53335元。在事故事宜解决后,当事人刘某向某保险公司办理保险理赔,但却被告知人身伤害损失系刘某自愿达成的协议,车辆损失过高,鉴定费、拆机费及拖车费不属于理赔范围等理由,拒绝全额理赔损失。

随后,当事人刘某找到本人为其代理此保险合同纠纷事宜,本人在分析了相关证据材料后,为当事人刘某提起了保险合同纠纷诉讼,并全额主张保险理赔,最后在本人的代理下,法院支持了我方的全部理赔请求,当事人刘某也如愿获得了全部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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