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董芹芹律师
董芹芹律师
山东-烟台
主办律师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其他2012-06-01|人阅读

2011年8月,委托人孙某骑摩托车与驾驶普通轿车的王某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出具责任认定书,孙某负次要责任,王某负主要责任。孙某发生事故后,住院37天,花费医疗费66015元,王某在住院期间给付医疗费4万余元,没有再给付其他费用。孙某出院后找到我,我建议他先以剩余医疗费起诉至法院,这样做一方面是孙某可以少交诉讼费也便于减轻他的经济负担;另一方面起诉后申请法院对孙某的伤情进行鉴定,便于确定他的其他损失。孙某接受我的建议并委托我来代理该案。

接受委托后我查明王某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将该保险公司的基本信息查询后将其做为被告之一向法院提交了起诉状。法院立案后不久,我便向主审法官提交了鉴定申请书,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孙某的伤情进行了鉴定,鉴定报告为三处10级伤残。依据鉴定报告我对孙某的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分别进行了计算并组织相关证明材料,特别有一点是孙某为农业户口,在烟台工作也有多年,但没有办理暂住证。经过庭审后,法院支持了我方的诉请,判令保险公司赔偿孙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共计人民币10万余元。

现该案的赔偿款孙某已领到手,身心所受到的创伤也可以得到一点补偿和安慰。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