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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志华律师
季志华律师
河南-新乡
主办律师

代理产品质量纠纷案件(一审胜诉二审维持)

合同纠纷2017-11-02|人阅读

2006年7月27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供销合同, 原告向被告采购62台充电模块安装在直流充电屏上(合同价格217000元), 后原告发货给最终用户---广西某水电站。运行期间被告充电模块多次出现质量问题,造成业主将安装有充电模块的充电屏全部退货给原告,给原告造成30多万元的巨大经济损失(尚不包括已付货款21.7万元)。 在本案合同履行中,在被告产品多次出现质量问题得不到彻底解决后,原先决定起诉并将相关合同和材料交给原告法律顾问,接到材料后我仔细分析,认为起诉时机未到,本案难点在于缺乏证据,因原被告双方基本都是电话沟通,期间充电模块质量问题的处理过程并未留下书面证据,我认为首先应取得被告产品有质量问题的有关证据,因此我决定下一阶段以收集证据为主,分两步走:

第一是:向被告要证据 主要是以原告质量部门名义以友善的态度继续多次发函给被告(均以特快专递形式),要求其解释产品质量并提出解决方案。被告均给予了传真回复,在传真中被告承认是其采购的元器件质量不好。

第二是:向用户搜集证据 1.请用户出具退货证明(包括退货理由) 2.请用户出具故障运行报告 3.请用户出具原被告技术人员到现场技术维修的次数、时间 通过近半年的准备,以上证据全部搜集成功。 2008年4月原告起诉被告,要求退还货款、赔偿损失,同时申请财产保全,冻结被告银行帐户57万元存款。

本案2008年6月开庭,2008年10月一审判决,我代理原告方,法院判决我方胜诉,判决被告全额退还货款21.7万、赔偿我方损失31万多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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