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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成顺律师
周成顺律师
浙江-杭州
主办律师

公共交通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交通事故2012-11-08|人阅读

案情简介:

2007年8月27日,被上诉人陈某乘坐张某驾驶的杭州公交公司所有、由杭州公交一分公司适用的浙A21451公交车由北向南至环城西路96号前,张某急刹车致被上诉人陈某受伤,经诊断为右肱骨外科颈骨折。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将二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承担医疗费1469.2元、交通费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40元、营养费3000元、误工费33000元、残疾者一次性生活补助费90948元、鉴定费12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共计227705.2元,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二被告赔偿陈某187205.2元,二被告为连带责任。

因二被告不服该一审判决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称:公交客运室公益性单位,有别于以等价有偿为原则的盈利性客运合同。而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当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方可适用该法确定的赔偿标准。而本案是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并非故意或者欺诈,因此本案不应适用消法的赔偿标准,而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中确定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改判上诉人赔偿3.6万元。并对被上诉人的伤残等级重新进行鉴定。

被上诉人答辩称:1、上诉人在一审中的举证期限内并未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上诉人一审的时候,也是认可被上诉人的鉴定结论的。2、被上诉人在乘坐涉案公交车时,受到了人身损害,上诉人构成了违约,也构成了侵权。两者竞合的时候,被上诉人选择要求上诉人承担违约责任,符合法律的规定。3、对于被上诉人的误工费的问题,虽被上诉人已经超过了60岁,但是其丈夫因为中风需要人员的陪护,都是被上诉人本人进行照顾的,因为该事故,导致了被上诉人不能照顾其丈夫而要请保姆,在被上诉人受伤以及治疗的时候请保姆的费用,也就是误工损失,应予以支持。5、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我们认为也应支持,被上诉人在乘车时受伤,身体和精神均是受到了损害,应该是要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审裁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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