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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艳亮律师
霍艳亮律师
河北-邢台
主办律师

邢台市首例及第二例,事故车辆司机依据第三者责任险受偿诉讼成功

损害赔偿2011-11-18|人阅读

在交通事故频发的今天,我国《交通安全法》对受害人的各种保护条款均作出了很到位的保护,但是,因为交通事故发生的不规律性和各种新情况的发生,导致立法本意的作用不能体现。其中,本车人员发生交通事故坠车的情况也时有发生,而保险公司在诉讼中拒绝赔偿的情况也屡见不鲜。近日,在邢台发生一起此类案件,在本所代理人的努力下,受害人得到了最终的全额赔偿。

刘某与王某受雇于李某,从事货车运输司机工作,2009年3月,王某驾驶车辆与刘某在运输途中,因操作失误,导致车辆撞到路边树上,坐在副驾驶的刘某因为惯性,撞碎前挡风玻璃坠出车外后,又被本车碾压致伤。后经司法医学鉴定,构成2级伤残,发生费用近30万元。

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刘某以雇主李某,以及车辆保险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对待事故第三者的责任在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范围内给予赔偿,不足部分由雇主李某承担。保险公司应诉并作出答辩,称原告刘某在事故发生时系车上人员,根据保险合同,车上人员发生事故,最高赔偿2万元,其他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该情况下,原告刘某委托本所代理该案诉讼。本所接受委托后,派出有丰富交通事故案件经验的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代理人调取了大量的证据和法律依据,以法律的公平原则和倾向于弱者为切入点,以发生事故时,受害人已经坠车,因为时间和空间的转移已经转移为车外人员为事实根据,充分说理,并最终得到一审法院的认可,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应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7万元。

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消一审判决。刘某再次委托本所进行代理,本所代理人接受代理后,针对保险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进行了大量的准备工作,在庭审中条理清楚的作出了良好的辩论。二审法院经过合议,认为本所代理人所提出的观点符合国家法律原则和事实情况,最终作出维持一审判决的决定。

通过该案件,我们可以看出,交通事故的偶发性和不规律性是必然的,法条并不会作出全部事故的细节规定,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应该及时与律师对自己的情况进行沟通,以防止损失得不到相应的赔偿。再者,我国的法律对弱者的照顾做的相当到位,这也是法制社会的优越性体现。

在该案胜诉后,邢台县会宁镇受雇于个人的司机刘某,因发生交通事故,甩出车外,遭受自车运载的沥青损害,造成大面积烧伤,损失严重。其知晓该案判决后,找的本人,希望可以出任其代理人,进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诉讼。经过调取大量的证据,以及对案件证据的合理逻辑分析,本人再次做出本车司机应享受保险公司第三者责任险理赔的诉求。经过两审终身,最终,再次支持了本车司机作为事故第三者的诉讼要求,使本来只能得到5万元座位险赔偿的司机,拿到了近40万元的保险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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