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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及时为产妇行剖宫产,胎儿娩出后发生脑瘫的医疗责任如何划分

医疗事故
2024-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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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诊疗经过

  患儿母亲末次月经是2016年12月6日,预产期是2017年9月13日,孕期在医方处 及其他医院定期产检,血压正常、胎儿宫内发育正常、唐氏筛查提示低风险、糖耐量试验阴性。2017年8月27日3时30分左右因阴道流液到医方就诊,被以“胎膜早破、孕3产1孕37+4周LOA单活胎”收入院。

  入院后,医方了解到患儿母亲是经产妇,建议尝试顺产,患儿父母同意。当天凌晨5点多, 患儿母亲的宫缩不明显、无疼痛,医方的医生问要不要剖宫产,患儿母亲询问是否必须剖宫产,医方的医生仍告知可以顺产,患儿父母就相信医方继续尝试顺产。此后就一直到 27日8:30左右医方告知患儿父母需要使用催产素。此后,医方再没有说起要剖宫产, 直至27日17:05患儿母亲才通过阴道娩出患儿。患儿父母对医学并不懂,基于对医方的信任,都遵从医方的建议。

  患儿娩出后即出现“口吐白沫、喉中痰鸣”的症状,被以“新生儿肺炎”转入新生儿科治疗。治疗6天后于2017年9月2日办理出院。患儿适时预防接种及做儿童保健。在患儿8个月时在医院2018年4月26日检查发现骨质低于标准值,于2018年5月31日被初步诊断为“精神运动发育迟缓”。后分别于2018年8月6日、2018年9月20日、2018年11月1日、2019年1月14日在医院治疗全面性发育落后及脑瘫。

  二、司法鉴定

  1、胎儿娩出后发生新生儿肺炎,因为产妇自胎膜早破至胎儿娩出,医方予预防性抗菌药物,抗感染治疗方面存在不足。

  2、2017年8月27日14时39分后,至分娩结束,医方未持续胎心监护图,对动态了解胎心基线变化以客观判断胎儿宫内情况有所欠缺,医方未尽到注意义务,存在不足。

  综上,医方的诊疗行为的不足与患儿新生儿肺炎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医方的过错分析,因为阴道分娩存在母婴风险、全面性发育迟缓、落后的病因复杂等考虑,医方应承担21%-40%责任。

  三、法院判决

  判决医方承担百分之四十的医疗责任,医方向患方赔偿3567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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