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于瑞律师
于瑞律师
吉林-长春
主任律师

工伤纠纷

劳动工伤2011-09-21|人阅读
案情:

2009年2月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任**工,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也没有没有给申请人缴纳养老保除和失业保险。同年5月18日申诉人在工作时双手受伤,8个手离断。2009年经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11月鉴定为肆级伤残,需要安装8只假手指。

案件结果:

经长春市宽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4264元,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194112元。

2、停工留薪期待遇6600元。

3、申请人配置辅助器具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配置的辅助器具达到更换年限时,由被申请人或工伤职工到经办机构办理更换审批手续,方可更换,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配置辅助器具期间发生的交通费及食宿费由被申请人按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4、被申请人支付申诉人双倍工资2750元。

5、被申请人为申诉人补交2009年2月到解除劳动关系之日养老保除和失业保险费,个人部分由申请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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