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郑xx,男,汉族,1964年生,住湖南省隆回县七江乡,身份证号码:4326221964
被告:李x文,男,汉族,1964年生,住湖南省沅陵县筲箕湾镇,身份证号码:4330221964,手机14794825
被告:向x妹,女,苗族,1966年3月生,住湖南省沅陵县筲箕湾镇,身份证号码:4330221966,系被告李x文妻子
诉讼请求:
一、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资15000元整;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3年5月在内蒙古包头市被告李x文请原告为其做木工装模。被告李x文给原告支付9000元一月工资。2013年10月底,原告因家里有事需请假回家,被告李文安同意请假,但讲钱不够,欠原告15000元工资,过一个星期打钱给原告。被告给原告写了一份欠条,“今欠到邵阳郑xx工资壹万伍仟元整。欠款人李x文”。原告后来多次找被告要求支付工资,被告找借口没有支付。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利,特起诉人民法院,请人民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沅陵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郑xx
2015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