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廖X光,男,汉族,1977年,住隆回县桃洪镇,手机139759
被告:胡X珍,女,汉族,1960年生,住隆回县桃洪镇一社区
被告:陈文静,女,汉族,1982年生,住邵阳市大祥区,系被告胡X珍女
诉讼请求:
一、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原告与两被告(2009年3月)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判决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将该房产证过户给原告;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9年3月8日,原告与廖XX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隆集建(89)字第682XX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土木结构老房屋作价64800元卖给原告。原告在合同签订后当天一次付清购房款64800元,廖XX写了一份收款收据。原告缴清购房款后就一直根管使用该房屋。2010年6月左右,廖XX因交通事故,意外去世。两被告是廖XX亲属,2013年5月6日办理了廖XX户口注销手续。现在两被告表示愿意协助原告将隆集建(89)字第682XXX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过户给原告。为此,为履行合法手续,特起诉贵院,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隆回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廖X光
2016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