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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小云律师
罗小云律师
湖南-邵阳
主办律师

服刑犯减刑后,被发现漏罪,一审判决没有查明减刑情节,被告人上诉的上诉状

刑罚种类2016-10-09|人阅读

上诉人:范X,男,汉族,1985年出生,湖南省隆回县人,文化程度:高中,家住湖南省隆回县桃洪镇。

上诉人不服隆回县人民法院2016年2月作出的(2015)隆刑初字第4XX号刑事判决,特依法提起上诉.

请求事项;

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范X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实与理由:

隆回县人民法院2016年2月判决的(2015)隆刑初字第4XX号刑事判决,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量刑畸重,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撤销,并改判上诉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 两起绑架案的策划、组织、准备人(包括犯罪车辆的准备、资金准备、绑架对象选择)均系被告人蒋X群;上诉人范X是被告人蒋X群的手下,由其提供食宿,被其安排和指使。上诉人范X在全案中处被支配、从属地位,起到次要作用,依法认定为从犯;而一审法院没有查清,却对被告人蒋X群减轻处罚,对上诉人范X处罚畸重。

二、本案上诉人范X在邵阳市监狱服刑多次获得减刑,已经减刑29个月,罚金5000元已经缴纳。这一事实对上诉人范X是十分有利,对其将来减刑是一个很重要的参考依据,隆回县人民检察院没有提供,一审法院也没有查清、查明,没有保障和维护上诉人范X合法权利。

上诉人的母亲在探监时从上诉人范X口中得知,上诉人范X因表现好,认真改造,有悔罪表现,多次获得减刑,已经减刑29个月,罚金5000元早已缴纳完毕。但是隆回县人民检察院提供这一有利证据,一审法院也没有查明,判决书没有说明这一事实。

三、涉嫌绑架的重大案件,法定最高刑是死刑、无期徒刑,隆回县人民检察院和一审法院没有告知上诉人范志伟可以委托辩护人或告知其家属可以委托辩护人,也未通知法律援助中心为上诉人指派辩护人,没有依法充分保证上诉人范X行使辩护权利,损害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一审审判程序违法、不当。

上诉人范X的母亲陈述,她在家根本没接到任何关于上诉人范X涉嫌绑架罪要开庭的通知。上诉人范X面临重罪判决和处罚,无法为自己调查取证,举证,不能请人辩护,一审法庭损害上诉人的辩护权。

四、上诉人范X认罪态度极好,帮助一审法院查明,认定案件事实;且在邵阳市监狱服刑多次减刑,现已经减刑29个月,说明上诉人范X已经认罪伏法,有悔罪表现,愿意改过自新,但是一审法院判处上诉人15年有期徒刑,并处15000元罚金,量刑畸重,罚金数额计算错误,请二审法院改判上诉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当今中国刑罚秉承“宽严相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以“宽缓”为主要价值取向的刑事政策,对一个已经认罪伏法,有悔罪表现、愿意改过自新上诉人范志伟,二审法院依法减轻、从轻惩处,更加合乎法理与法律之精神和目的。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上诉人范X为维护合法权益,特提起上诉,恳请二审法院在全面、准确、细心研判案件有关事实与相关法律之精神和目的的基础之上细加斟酌,予以充分考虑,依法对其减轻、从轻处罚,改判其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致

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范X

2016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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