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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光辉律师
李光辉律师
河南-周口
主任律师

行政起诉状

其他2015-01-14|人阅读

行政起诉状

原告:aaa、男、汉族、19aaaaaa日出生、住:aaa号。电话:aa

被告:aaa民政局

法定代表人: 任该局局长

第三人:aa(曾用名aa),女,汉族,19aaaaaaa日出生,住址同上,电话:aaa

请求事项: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被告颁发 结字 号结婚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无效,并撤销该结婚证。

请求事项及理由:原告aaa与被告aa系自由恋爱,双方之间在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情况下及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按照农村风俗习惯与aaa51日举行了婚礼,同居期间生育一女,取名aaaaaaaaa日出生,由于原被告属于包办婚姻,又缺乏了解,在一起无共同语言,经常生气,吵架,从aaa年之间一直分居,原告aaa与被告实在无法共同生活,申请人aaaa之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申请人aaa起诉aaa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诉讼过程中,aa确提供了aaa民政局出具的婚姻证明,申请人aaa19aaaaaa日未与aaa一起到aaa民政局办理过结婚登记手续,具体理由:1aaa未与aaa一起到民政部门办理过结婚登记手续。2、结婚登记申请书上aaa的名字不是申请人aaa所签。3、申请人一直所叫的名字及身份证均是aaa,并非aaa4、结婚登记申请书aaa年龄是20岁,按照婚姻法规定男方结婚年龄为22周岁,并未达到结婚年龄。5aaa民族系回族,结婚登记申请书确是汉族。6、申请人的籍贯是aaa,但是结婚登记申请书却是aaa7、根据19942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当事人结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一)户口证明;(二)居民身份证;(三)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但档案中确不存在,8、社会上确实叫我aaa、但是身份证、户口及家中都叫我aaa故此,提起诉讼,望法院根据事实及法律,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此致

人民法院

原告:aaa

20aa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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