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何一果律师
何一果律师
四川-南充
主办律师

汪某诉刘某、向某不动产买卖合同纠纷案

合同纠纷2019-05-20|人阅读

【审理法院】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人】

四川义立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 何一果

【案情简介】

汪某通过熟人介绍,认识了刘某和向某夫妻,愿意出钱购置刘、向二人名下的一块还建房地基,刘、向承诺该地块已经办理了证件,但实际上还没有变更土地性质,双方协商35万元为土地价格,并由汪某向二人支付了五万元定金,但双方没有签订任何书面合同,后刘、向二人要求汪某承担该地皮的初始登记等在内的一切费用,但汪某认为应当各付各税,自己只承担过户的费用,初始登记费用应当由卖家自行承担,并指出在介绍地块时隐瞒了未办理产权的事实,于是双方发生了分歧,汪某要求刘、向二人返还定金五万元,遂诉至法院。

【承办过程】

在接受原告汪某委托后,首先对交易过程和交易细节进行了询问,并查看了买卖双方在微信上的聊天记录,在查阅记录的过程中,发现双方确实对税费承担问题的分歧巨大,双方均相互之间不让步,交易已经无法继续进行,私人关系也随之恶化,在案件的分析过程中发现,该案虽然是定金,但是卖家也没有出现根本违约的情况,只是双方均基于自身的利益发生了争执,所以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得到法院的支持可能性较小,于是我确定的诉讼方向为返还定金。

【审理结果】

经过南部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后,法院认为其法律性质为立约定金,但不能达成协议的原因并不能归责于双方的任何一人,均是出自自身的利益考量,所以应当返还定金。后被告刘、向二人又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又经过二审的审理,二审法院亦认为,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而不动产交易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双方在磋商过程中发生争执,且对合同条款没有达成一致,不存在任何一方违约的情况,如果不返还定金,将有悖于合同自由原则和公平原则,故维持原一审的判决。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