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郑志跃律师
郑志跃律师
江苏-苏州
主办律师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诉讼2011-07-20|人阅读

20117月份,接受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案件。我是作为被告一和被告二的代理人。被告一在交通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被告一所驾车辆是被告二所有,被告一是被告二雇佣的驾驶员。交通事故中的死者已经81岁高龄,于201161740分左右,死者驾驶人力三轮车与前方的被告四相撞,死者跌倒在对面车道上,被被告一驾驶的车辆碾压,当场死亡。被告四也是承担次要责任的。被告三是被告一所驾驶车辆的交强险投保公司,被告五是被告四所驾驶车辆的投保公司。

对方主张的赔偿金数额为24万多点,并且还有两车在交通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根据这一情况,我确定了办案思路,两家保险公司的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达到了22万,和本案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相差不是很多,如果在原告主张的赔偿项目和金额上进行一下针对性答辩,很可能赔偿数额就在交强险限额之内了。于是我对原告主张的以下赔偿项目和金额进行了答辩:

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死者年龄已达81岁,已经丧失劳动能力,其妻李瑞芬,也就是本案的原告一的扶养生活费应由其几个子女承担,而不应由李杏岐承担抚养责任,如果原告方认为死者还具有劳动能力,请提供相关收入证据。

关于死亡整容等费用。原告方已经主张了17945元的丧葬费,丧葬费是受害人的亲属对死亡的受害人进行安葬所产生的费用支出。包括用于逝者服装、整容、遗体存放、运送、告别仪式、火化、骨灰盒、骨灰存放等项目,目前法律对于丧葬费采用了定额赔偿办法,就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赔偿6个月。即第四项的金额17945元。因此该项整容等费用没有法律依据,不予认可,不可重复计算。

关于交通费,请出示相关票据,根据票据计算。如果没有票据,由法院酌情处理。

经过法庭辩论后,原告方也意识到上述赔偿项目存在不确定性,便提出在法官在组织下进行调解。最后各方达成一致意见,被告三和被告五两家保险公司各自在交强险额度内赔偿10.5万,被告一、被告二、被告四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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