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郑志跃律师
郑志跃律师
江苏-苏州
主办律师

离婚纠纷

离婚2011-08-02|人阅读

尊敬的审判员:

您好!就原告顾某诉被告陆某离婚一案,现答辩如下:

一、 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基础比较好

原被告从认识到结婚,双方有着频繁的接触交往,一起逛街,一起吃饭,一起看电影,彼此都对对方相当了解,无论从脾气、性格、爱好等方面都是很投缘的,因此双方在2009520进行了结婚登记。登记以后,原被告双方一起去了海南蜜月旅游,随后还在观前街的凯瑟琳婚纱影楼拍摄了婚纱照,留下了幸福而又美好的瞬间。在200911月特地隆重举行了结婚仪式。故原被告双方从认识到结婚是经过了双方慎重考虑的,并不是闪婚,因此具有相当好的婚姻基础。

二、 婚后感情很好

为了原告能有一个健康的身体,结婚以后被告便让原告不再上班,安心在家调养身体。由于原告没有工作收入,被告将全部的积蓄和工资均交付给原告支配,平时被告上班的地方很远,坐公交车需要一个半小时以上,但被告从不喊累,每天上班一结束就第一时间赶回家陪原告,原告每年过生日的时候,被告都隆重给原告准备蛋糕和鲜花。原告怀孕期间,被告一直陪同原告去医院做产前检查,随着20101017儿子顾某某的出生,全家更是喜气隆隆,原告更加珍惜与被告的感情与婚姻,夫妻双方一直互敬互爱。

三、 原被告父母之间的误会不能影响原被告的感情。

由于按照习俗,在201012月给儿子办理“双满月剃头酒”时,原被告的父母之间发生了一些误会,但这并没有影响原被告之间的感情。因此被告认为: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没有变化,双方父母的误会不能反映夫妻之间的关系。被告的母亲也认为:自己和亲家之间的误会,不应该影响儿子夫妻之间的感情。前段时间,被告还找到双方媒人一起去和原告的父母见面,想解开原告父母心中的误会,不再阻扰原被告的交往。尽管原告现提出了离婚请求,但被告坚信这不是原告的真正本意,应该是被告父母的意思。原告内心还是有被告的,被告也不能没有原告。假使原告父母内心的误会难以消除,那么被告希望能和原告以及小孩一家三口独自生活,不再和父母居住在一起,以避免不必要的争论。

四,孩子需要一个完整的家

原被告的儿子目前还不满周岁,孩子的成长不仅需要母爱,也需要父爱,单亲家庭对孩子的成长非常不利。完整的家庭,对孩子的身心健康,至关重要。被告都不忍心去想,家庭破裂的话,未来孩子的生活是多么的不幸。因此孩子不能失去这个有爸有妈的家庭,原被告双方都应该尽力为孩子的未来着想,孩子是无辜的,孩子需要足够的爱,母爱和父爱都是伟大的,为了孩子,请多一点包容和宽容。

综上所述,被告与原告是有感情的,根本未达到感情破裂的程度,更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被告也将用实际行动来尽力维持好这个家庭。带给原告和孩子一个美满幸福的生活。故请求法院本着维护家庭完整的宗旨,给孩子一个美好未来,驳回原告的离婚请求。

最后原告在判决离婚无望的情况下,选择了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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