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卞伟利律师
卞伟利律师
江苏-苏州
主办律师

名为销售合同实为加工合同

合同纠纷2011-09-13|人阅读
2007年3月10日,张家港某公司与上海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双方约定由甲方按照乙方提供图纸要求加工生产两幅齿轮,总价款为26万元。付款时间为货到10日付总货款的90%,留足货款的10%的作为质保金,三个月后付清。后甲方按照乙方提供的图纸加工出两副齿轮,并于2007年6月25日,将齿轮送至乙方公司,乙方验收合格后,与2007年6月28日,向甲方付款13万元,余款则迟迟未支付,2009年10月8日,甲方找到本律师要求甲方归还货款13万元。接到本案后,本律师从下列问题着手代理此案。1、本案的诉讼时效是否已过?在本案中,送货时间为2007年6月25日,付款时间为货到付款,那么时效为2007年6月26日至2009年6月25日,诉讼时效已过。但经过仔细考虑后,诉讼时效应于交付质量保证金期限届满次日计算。即2007年12月26日,诉讼时效为2007年12月27日至2009年12月26日,本案的诉讼时效未过。2、本案的管辖地在上海某区法院还是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本案名为购销合同实为加工合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合同的名称与内容不一致时如何确定管辖权问题的批复》,当事人签订的经济合同虽具有明确、规范的名称,但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与名称不一致的,应当以该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确定合同的性质,从而确定合同的履行地和法院的管辖权。因此,本案的管辖地为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管辖。按照上述的思路,本律师代理原告为张家港某公司向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为上海某公司的诉讼,被告虽在立案后,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但被法院按照本律师的管辖权思路依法驳回。最终,法院采纳本律师的代理意见,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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