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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元静律师
郑元静律师
山东-济南
主办律师

代理王某某与济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仲裁案件双倍工资获赔30余万元

其他2012-05-07|人阅读

王**2008年入职该公司,任职副总经理,月工资2万元,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由于金融危机,公司资金出现问题,双方协商工资暂按照5000元发放,其余待单位效益好转再补发。2010年公司调换总裁,新到任的总裁同胡先生合作出现问题,王**要求补发工资。遭到拒绝,理由是当时是降低工资而非缓发工资,王**无奈之下,只好被迫离职,并要求公司补发工资并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本案由济南劳动仲裁律师郑元静律师的代理,单位在庭审中拿出了王**同该公司的海外母公司的劳动合同,来抗辩已经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拒绝履行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律义务,也拒绝承认有拖欠工资的事实。 济南市历下区法院经过交换证据,庭审调查和辩论,最后认定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等事实成立,判定单位支付拖欠的工资17万,以及双倍工资 万以及未休年休假工资 。单位不服,上诉到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组成合议庭,经过庭审,最后下达终审判决,驳回了单位的上诉,维持原判。本案有几个特点,首先本案是涉及外企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本案中王**是副总。 第二涉及金额比较大,由于王**工资每月2万,则法院支持11个月的双倍工资,共计22万元。 第三,本案中对方以同海外母公司的书面劳动合同来抗辩,认为已经签订了劳动合同,这个是本案的最有争议的问题。 代理律师郑元静认为:本案中对方所举的是一份英文的复印件劳动合同,单位为海外注册的国外公司,而非中国公司;且合同页数不全,因此无法认定该合同的真实性,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如果认定了其海外公司的劳动合同有效,那么任何公司都可以采用海外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来和中国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那么一旦出现劳动争议,比如发生工伤,拖欠劳动报酬行为,那么劳动者则没有任何办法获得法律救济。因为海外公司不是中国法人单位,中国法律对其没有任何约束,这样用人单位就逃避了法律责任,任意违法而无须承担法律责任。按照法律原则,该海外公司的劳动合同应视为劳务合同,而不能视为劳动合同。济南劳动律师郑元静电话15169089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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