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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亮洁律师
陈亮洁律师
上海-上海
主办律师

成功上海动拆迁安置补偿款分割案例一

其他2013-02-16|人阅读

本律师作为被告代理人,结果是被告胜诉,原告一分钱拿不到。

原告陈某是被告陆某的侄子,若干年前为了来上海工作,把户口迁入被告陆某的房屋中,并未实际居住,后该房屋动迁,被告获得一套安置房子及一笔动迁补偿款,原告陈某遂起诉要求分割属于他的份额。该案前后拖了一年多,被告陆某非常想不开也很痛心,认为自己当初好心让侄子把户口迁进来,解决他的工作问题,结果现在反过来要分他的房子,被告陆某咨询了上海滩大大小小的律师,最终决定聘请本律师介入。

本律师接受委托后,首先会见了该案的主审法官,要求查看相关的证据材料及庭审笔录。法官见到本律师后,也很爽快拿出案件的材料并简单介绍了案件的情况,还特意拿出法官依职权到动迁组的调查笔录,笔录上明确记载动迁安置考虑到原告陈某的因素。据此,法官希望我们能调解,并表示原告应该有份,多少由法院来裁定,还跟本律师介绍了法院处理类似案件的一个原则,就是不管原告是不是同住人,只要动迁组考虑到原告的因素了,那么就有原告的份额(类似于动迁组赠与一部分钱给原告,现在原告主张拿会这部分钱)。本律师没有当场表态,拿到相关证据资料后,回来律师事务所反复研究,发现本案存在特殊情况,原告没有权利主张该房屋的动迁补偿。于是,在与当事人讨论后,作出了不同意调解,要求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诉讼思路。

律师主要代理意见有三点:

第一,动迁房屋来源与原告无关,原告对动迁房屋无任何贡献,也非动迁房屋的合法同住人。《住房调配单》并没有原告的名字。

第二,《动迁协议》没有把原告作为安置人口,原告也不符合应安置人口条件。原告认为自己可以得到安置的,应当向动迁组主张;动迁组认为考虑到原告的利益的,应当额外给付原告利益,而不应当主张动迁房屋的份额。动迁组某个工作人员的意见,仅仅是一厢情愿,即不能作为《动迁协议》的附加约定,也不能作为分割动迁利益的依据。

第三,被告同意原告户口迁入并不等于同意原告拥有房屋的份额。后法院判决基本采纳代理律师的观点,认为房屋来源的情况看并未考虑原告的份额,另外作为公房承租人的被告允许原告将户口迁入自己承租的公房内,是因为当时落实知青子女返沪政策,是对原告的帮助为其日后在上海求学、就业提供便利,并不等于被告同意原告取得房屋的权利份额,因此,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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