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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俊杰律师
刘俊杰律师
广东-深圳
主办律师

关于王兰斌涉嫌贩卖毒品罪的辩护意见

刑事辩护2012-10-31|人阅读

法院最终认定王兰斌为从犯,减轻处罚,本来十年以上案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尊敬的公诉人:

受王兰斌妻子黄红英的委托和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为王兰斌辩护,现根据本案的基本事实和有关情况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在定罪量刑时予以参考。

一、关于王兰斌涉嫌犯罪的性质

本案犯罪嫌疑人王兰斌作为一名普通的打工者,一直在深圳兢兢业业的工作,一贯表现良好,没有任何犯罪前科。王兰斌本身并不吸食毒品,造成其今天犯罪的原因是其太过于重视朋友情义,对于认识多年的朋友“阿文”的要求下,王兰斌碍于朋友面子,在自己没有毒品的情况下,从中牵线搭桥通过上家 “三哥”的帮忙,居间介绍“阿文”购买毒品,且王兰斌并没有从中获利。这点在本律师的会见笔录中,王兰斌也提到当时和三哥及他两个朋友吃饭,“阿文”打电话给我,说晚上要和几个朋友“溜冰”,让我联系卖家,当时“三哥”就叫“小张”送了一安冰过来,由我垫付8500元人民币,之后,我就将上述毒品送到“阿文”指定的住处,他们多给1000元人民币只是作为“喝茶费”。同时,公安机关对王兰斌的讯问笔录也显示毒品为“三哥”让一名叫“小张”的男子提供的,王兰斌只是作为介绍人。

王兰斌作为本案居间介绍人,在明知“三哥”、“小张”等人为贩毒人员的情况下,仍为他们进行居间介绍购毒人员“阿文”,帮助 “三哥”、“小张”等人得以顺利实施贩卖毒品的犯罪行为,应以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论处。公诉机关的定性意见准确。

二、本案王兰斌实施犯罪是公安机关运用特情引诱而侦破,在量刑时应加以考虑,从轻处罚

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三)关于毒品案件中特情引诱犯罪问题指出:对于“犯意引诱”和“数量引诱”是实施毒品犯罪的被告人,应当从轻处罚。同时,因特情介人,其犯罪行为一般都在公安机关的控制之下,毒品一般也不易流人社会,其社会危害程度大大减轻,这在量刑时,应当加以考虑。

本案从公安机关对被告人的讯问笔录、举报人周运喜和证人汪正平的证言以及深圳市公安局景田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均证实该所公安人员是接在押人员周运喜举报王兰斌具有贩卖毒品的行为,而安排汪正平和所里其中一名公安人员扮演毒品买家,由周运喜电话联系王兰斌并告知需要毒品的数量后,由王兰斌将毒品带至周运喜指定的交易地点,其他公安人员伺机埋伏并当场将王兰斌抓获的。上述证据均表明,公安机关是运用特请引诱手段而侦破该案的,本案贩卖毒品的整个犯罪过程都在公安机关的严格监控和部署之下,一旦交易公安机关则会立即抓捕,毒品没有流入社会的可能性,对社会危害较小。依照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三)关于毒品案件中特情引诱犯罪问题处理的精神,应当对王兰斌从轻处罚。

三、王兰斌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且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王兰斌作为本案毒品共犯,其在共同犯罪中,作为居间介绍人,是受“三哥”的指派与“阿文”进行毒品交易,毒品也非王兰斌自己提供,毒资虽然是其支付给“小张”的,但该毒资王兰斌已明确表态为自己帮“三哥”垫付的,因此,王兰斌在与“三哥”共同实施贩卖毒品作案的过程中,其次要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另外,王兰斌为初犯、偶犯,行为一贯表现良好,没有任何不良记录,希望法院在量刑时可以考虑对其酌定从轻处罚。

综上,王兰斌系本案的从犯,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且本案是公安机关采取特情引诱手段而侦破的,量刑时可对王兰斌从轻处罚。另外,王兰斌没有任何前科记录,系初犯,现尚有60多岁的老父母需其抚养,还有其孤身一人在深圳打工的妻子需其扶持和帮助。王兰斌在看守所服刑期间对自身的犯罪行为也表示后悔,希望早日完成改造,早日回归社会,为社会作一分贡献。希望法院综合本案王兰斌具有的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及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对王兰斌从轻、减轻处罚或适用缓刑。

以上意见,请采纳,谢谢!

辩护人:刘俊杰

2011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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