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1年6月9日,被告张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私下驾驶二轮摩托车,与相对方向原告朱某所骑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车辆损坏,原告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张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事故的责任。据此,原告诉求被告及保险公司承担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费用。
【法院裁判】
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8063.43元。
【争议焦点】
肇事司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评析】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之规定,如果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司法实践中,关于肇事司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而致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案件,法院一般仍判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后期如保险公司对肇事司机进行追偿,需另案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