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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景峰律师
蔡景峰律师
广东-深圳
合伙人律师

股权转让过程中避免因税务问题触犯逃税罪

股权转让2021-09-07|人阅读

陈某原系A公司法定代表人,占有公司30%的股份。陈某与林某约定由陈某出面收购A公司其他股东的股份,后转让给林某。2010年12月,陈某和A公司其他4名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2400万元受让A公司70%的股份,2011年1月,林某与陈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林某以2500万元受让A公司的70%的股份。约定由林某缴纳税款。

2012年5月,为了完成股权变更登记,陈某以A公司注册资本180万,按照原4名股东股权比例作为转让价格,和其他4名股东签订转让协议。因股权变更登记前须先缴纳税款,为少缴税款,陈某未提供真实的股权转让协议,提供原用于工商登记的低价股权转让协议用于纳税申报。同年7月,林某指使A公司会计按照资产评估的净资产价值1900万元作为依据进行纳税申报。2012年7月,公司变更为陈某一人独资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林某的妻子钱某某。

2016年11月,市地税局稽查局对陈某进行税务稽查,2018年1月,对陈某作出处理决定,认定其作为扣缴义务人少缴已扣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3100695元,少缴印花税4277元,要求其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补缴税款。同年1月29日,税务机关将上述决定登报公告。林某、陈某得知上述税务稽查决定后,至刑事立案时未缴纳税。林某、陈某偷逃个人所得税占应纳税额的55%。

判决结果:

林某、陈某均被法院认定构成逃税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解析如下:

1.林某、陈某为何构成逃税罪?逃税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或者因逃税受到两次行政处罚又逃税的行为。

在本案中,陈某作为扣缴义务人,林某在已与陈某口头约定承担税款的情况下,两人为少缴税款,在明知实际交易价格远高于资产评估价值时,以评估价值申报纳税,逃避税款,且均在明知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后仍未补缴,逃税罪追究刑事责任。

2.逃税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 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在本案中,市地税局稽查局对陈某进行税务稽查并认定其作为扣缴义务人少缴已扣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300多万,要求其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补缴税款。林某、陈某得知上述税务稽查决定后至刑事立案时未缴纳税,且两人偷逃个人所得税占应纳税额的55%,符合逃税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3.逃税罪犯罪主体的认定:

逃税罪犯罪主体是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具体到本案,陈某与林某协商,由陈某先收购A公司其他股东的股份,后转让给林某。

在2010年12月第一次股权转让中,陈某是收购其他股东股权的实际受让人。虽然林某口头承诺代缴税款,但其并不是第一次股权转让时的实际受让人。

林某虽不是扣缴义务人,但其与陈某以欺骗、隐瞒手段共同实施逃税行为,符合刑法中对共同犯罪的相关规定,依法应受处罚。

法律依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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