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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世宝律师
刘世宝律师
山东-潍坊
主办律师

工程质量与支付工程款的关系

其他2011-06-10|人阅读

【案例】:

2007323,甲建设单位与乙施工单位因工程款发生纠纷,施工单位起诉建设单位要求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500万元,建设单位提出抗辩称工程未通过竣工验收,施工单位主张工程款的请求不能成立。庭审中,建设单位就工程质量及工程是否通过竣工验收申请司法鉴定,鉴定结论是工程存在大量质量问题,而且认定在工程质量存在这么多问题的情况下不是不能通过竣工验收的。

法院认定工程质量不合格,未通过竣工验收,因此判决驳回施工单位请求支付工程款的请求。

【律师提示】:

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应当依据竣工验收合格与否来决定是否反诉还是抗辩。如果竣工验收合格,建设单位应提出反诉,反诉要求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如果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建设单位可以提出抗辩,不予支付工程款。

施工单位就工程款提出诉讼,建设单位需要以工程未通过竣工验收费由进行抗辩,因为建设单位有证据证明工程未通过竣工验收,但仅仅是抗辩还是不够的,因为万一法院认定工程质量通过了竣工验收,这种情况下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的案件就要败诉了。如果法院认定工程质量合格了,工程款的支付是必然的,只是支付多少的问题。而建设单位如果这个时候提出反诉的话,万一法院认定工程质量经过竣工验收合格,法院在支持施工单位要求支付工程欠款请求的同时,仍会对工程质量的请求作出判决,从而使质量问题得到解决,如果建设单位不提出反诉的话,法院认定工程质量合格,那工程质量问题在该案中就解决不了,如需解决应另行起诉。

【法律链接】:

《合同法》第279条规定,建设工程经过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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