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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海燕律师
金海燕律师
山东-临沂
主办律师

名为有限责任公司 实为个人经营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公司法2013-02-26|人阅读

名为有限责任公司 实为个人经营股东被判决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0113月至201110月间,临沂某化工公司向江苏省镇江某公司多次发送化工产品,总货款为143.58万元。镇江某公司部分支付货款后,余款90余万元经索要一直未能归还。临沂某化工公司多次前往镇江索款,发现该公司已经关停歇业,其股东、法定代表人王某称,其投入该公司的数百万元资本都无法抽回,已资不抵债,正欲进入破产程序,无法再偿还该款了。临沂某化工公司眼见索款无望,遂抱着试试看的心态委托律师介入调查。

律师介入后,对镇江某公司进行了细致的调查了解。发现该公司虽然停产歇业,但其股东、法定代表人并不像他自己说的那样投入数百万元未能抽回,而是开着豪车,名下有多套房产,遂对公司的状况产生怀疑。

经调查,律师发现,债务人镇江某公司为三名股东,注册资金500万元,工商登记档案显示该出资已经到位。经接触其余两名股东,律师得知该两名股东的出资份额已全部转让给另一股东、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但未到工商登记部门变更登记。据此,律师认为,该公司资产已与王某个人资产混同,遂建议将镇江某公司与其股东、法定代表人王某一同列被告起诉,要求两被告连带清偿临沂某化工公司的债务。

起诉后,一审法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判决王某与镇江某公司连带清偿临沂某化工公司的债务,并裁定查封了王某两处住宅。迫于证据确凿,且房屋已被查封,王某遂与临沂某化工公司达成和解协议,支付了全部货款。

山东颐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依照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时,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原告临沂某化工公司已经举证证明被告镇江某公司三名股东的股份归于王某一人,而王某又不能有效证明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分立,故法院判决王某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是有法律依据的。

金海燕律师还建议,遇到类似的情况,应深层次调查债务人状况、使用法律武器依法维护自身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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