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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君诏律师
郑君诏律师
广西-南宁
主办律师

海上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纠纷的案例

其他2014-12-23|人阅读

海上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纠纷的案例

——(为本律师2013年真实承办的案例)

案由:2011510日,被告昆XX和军XX、宗XX三人驾驶一艘渔排出海捕捞。昆XX是船主,其出海前打电话给军XX让其随同出海,双方未明确谈及每日的劳动报酬标准,但昆XX同意军XX自取部分捕捞所得渔货作为报酬。昆XX自己驾驶渔排,军XX负责对所捕捞的鱼虾进行拣选分类。513凌晨1时许,渔排在广西钦州海域(北纬21°11′,东经108°38′)遭遇海上突发风暴袭击,倒扣翻沉,三人落水,昆XX被过往的“桂钦渔65005”号渔船救起,军XX和宗XX失踪。之后,防城港市海上搜救中心组织开展搜救,但未能发现军XX和宗XX的下落。据查,事发海域当日的海况为阴天有中雨,浪高11.6米,能见度10165公里,东北风69级。事故发生后,原被告协商过赔偿事宜,但未能达成一致,被告未向原告支付过赔偿款。为此,原告找到本律师,要求帮助维权。

在了解到案件的具体情况后,本律师认为这此典型的海上人身损失赔偿案件,但需要走一定的程序在先。在接到原告的委托后,并了解到被告的具体情况后,本律师给了很多意见给原告,并在原告的配合下收集到了不少被告的有利的证据包括:防城港市海上搜救值班信息、关于3名渔民落水遇险情况的报告、事故调查申请书、北海市渔政渔港监督支队的调查笔录等等证据。2012820日,本律师代理原告建XX向法院申请宣告军XX死亡,并得到法院的支持。

最终在原、被告双方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只能走向法院。在有利的证据下,卖方想赖也赖不成,法院也支持原告的诉请,最终原告的权益得到应有的保护。

评论:1、本案为典型海上人身损失赔偿案件,由于被告不能提供安全的般舶及能够更好的了解天气情况,擅自出海作为,造成受害人失踪及死亡的严惩后,对被告的行为应当承担应的赔偿责任;

2、此案件的难点就是如果收集相关海事发生时的证据材料及如何主张相关赔偿。如果不是本律师及时介入,进行充分的收集举证被告,原告的合法权益很难得到保护。当然其中有不少的细节,在此不好详谈。

3、从法律角度上是可以依据维护的,涉及到的法律有《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海上安全法》、《侵权责任法》等相关的条款。

结论:对于此类案件本律师之前也做过很多件,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接到此案案件不能盲目的就起诉,一定要了解海事发生的方位及处理海事的有关机关,并应当想方法收集完善证据及材料,后才与对方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再考虑起诉到法院。这样才能更快,以最低的成本维护当事人(公司)的合法权益。

作者: 郑君诏律师

著作时间:20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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