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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志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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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州
高级合伙人律师

催收货款律师函

债权债务2011-10-05|人阅读
催收货款律师函
  核心提示: 并非所有的欠款人都是老赖。有的时候缺乏的只是当事人之间的沟通。本案的律师函一经送达,欠款人即将货款如数奉上。

广东华韵馨颖律师事务所

律 师 函

穗华韵馨颖律函字第20080916号

重庆市维景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广东华韵馨颖律师事务所接受法律顾问单位广州市中豪服饰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现指派谭志平律师全权处理该公司与贵公司之间发生的加工合同欠款纠纷一事。

经查,贵公司于2008年9月11日与广州市中豪服饰发展有限公司 签订加工服装订货合同。在贵公司向广州市中豪服饰发展有限公司支付了93468.90元预付款后,广州市中豪服饰发展有限公司于2008年11月4日已按您方要求交付了总价值402817.00元的服装,并经您方验货后签收。扣除预付款和质保金后,您方尚欠货款289207.25元未按约定期限支付。经 广州市中豪服饰发展有限公司多次催收后,您方仍未确定支付时间,引起我方的不安和忧虑 。为了维护我所法律顾问单位的合法权益,经其授权,本律师事务所特此致函贵公司,要求您方在2008年12月16日之前,向广州市中豪服饰发展有限公司支付上述欠款289207.25元。逾期,我方则将采取一切有效措施和法律手段予以迅速处理。

我方深信,贵公司作为享有盛誉的闻名酒店,断不会自毁诚信,一定会慎重考虑我方上述意见,迅速妥善予以解决。

特此致函 并颂

商祺!

广东华韵馨颖律师事务所

谭志平律师

2008年12月8日

广东华韵馨颖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州市体育东路148号南方证劵大厦708-709号

电话:020——22220169 传真:020——22220070谭志平律师手机:13926497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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