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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豁然律师
刘豁然律师
天津-天津
主办律师

上24休24,职工拿到加班费

仲裁2011-06-07|人阅读

李某为我市某公司门卫。该岗位实行上24小时休24小时(即上一天歇一天)“两班倒”的工作制,没有任何双休日及节假日。同时工作环境不佳,夏天值班室里没有任何制冷设备,只能自己带电风扇,且临近下水道,气味难闻、蚊蝇滋生。自工作以来单位未向李某支付任何加班费,防暑降温费及冬季取暖补贴等。故李某委托我们向单位所在地的仲裁机构申请了劳动仲裁。

接受委托后,我们向当事人了解了案件的相关情况。当时李某与单位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在单位手里,李某手里只有一份《离职登记表》,载明了离职时间、原因和交接内容等。据此可以证明李某与单位形成了劳动关系。这为本案的仲裁提供了重要的诉讼依托。

该案中,用人单位存在工时制度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和拖欠职工加班费的行为。在庭审过程中,对方提供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其中对于工时制度的约定是“标准工时制”,即我们熟知的八小时工作制。但实际的工时却是每天超出16小时,每月超出约240小时。且未依法发放加班费,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因为李某的工作时间很有规律,我们为他自制了上班时间表,按照延时加班、双休日加班和法定节假日加班分别计算了加班时间和加班费数额,且李某找到了当时的同事王某为其出庭作证,证明其当时的上下班时间、工作人数和工作范围等相关内容。

最终,仲裁机构支持了我们的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某公司支付拖欠李某的加班费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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